《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昨日公开讨论 确定按照供暖面积收取供暖费 共公布23处修改—— 供暖费收取 时限延至供暖季年底
北京头条
本报讯(记者 张鑫)确定按照供暖面积收取供暖费;供暖费的收取从采暖季前延长到当年的12月31日。昨天,《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公开论证会召开,修改部分采暖合同内容。
记者了解到,正式采暖合同将在本年度供暖季到来之前出台。
昨天下午,北京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邀请消费者代表、供热企业、各方专家,对《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召开了公开论证会。
据悉,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共收到网上留言286条,电子邮件84封。两部门根据意见和建议对文本进行调整,并出台了论证稿。论证稿与意见稿相比共有23处修改。
论证稿确定修改内容(部分)
1.按照供暖面积收取供暖费
2.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未经141e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不低于18℃,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下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不低于16℃
3.供暖费的收取从采暖季前延长到当年的12月31日
4.供热企业在供暖期接到电话报修后1小时内给出答复
5.如果用户要求停暖,只收其60%的基本费用
争议焦点
该论证稿虽然修改幅度较大,但是昨天参加论证会的消费者代表以及专家还是针对3大问题,提出了修改的建议和意见。
焦点一:供热方不能只退不赔
在昨天的论证会上,法律界专家和消费者代表,均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部分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他们普遍认为,作为责任的双方,供热企业所负的违约责任与消费者不对等。
观点: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表示,该合同文本在违约责任部分,对于合同双方的要求不对等。
消费者在出现违约后,不仅要缴纳滞纳金,在一些情况下还需赔偿。而供暖企业不能正常供暖也属于重大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只退还供暖费了事。
焦点二:停热缴费60%是否合理
论证稿规定,如果单个用户要求暂停用热,要按采暖费总额60%的比例缴纳基本费用。
观点: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军解释道,由于供热是整体的,个人暂停供暖,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会减少,这部分费用还是会发生的,而且实际费用比60%还要高。
北京市消协建议,60%的收取比例过高,不利于主动停热的市民,建议下调,并公示这部分费用产生的原因。
焦点三:供暖费收取还应延长
本次论证的合同文本,将取暖费收取的时间从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0日延长到5月1日至12月31日。
观点: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表示,目前的供暖费严格说是预付费,能不能将费用收取延长到整个采暖季。
对于滞纳金,也应从这个采暖季结束后,也就是次年的3月16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