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老师讲课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税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高卫华 邓敏虹 蓝帅) 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某培训中心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中心支付外聘教师讲课费70多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稽查人员耐心的税法解释下,该中心主动到税务机关补交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罚款合计约10万元。
据悉,该培训中心从事多个行业的技术资格培训,聘请的教师大部分是兼职教师。2007年,该中心在“应付工资”科目列支工资853,000元,其中支付外聘兼职教师讲学费704,350元,按税法规定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税,但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法认识不足,错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税导致出现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该中心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学”费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所以,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中心作出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万余元的税务处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该中心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3万余元。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从事职业培训及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越来越多,不少的培训机构聘请了大量的兼职老师为学员授课。广州地税提醒:在支付给外聘兼职老师的讲课费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税,切记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1分2分3分4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