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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的海外借鉴

《小康·财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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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对内地该项业务的开展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融资融券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新生事物,投资者对其期待与恐惧心理共存。事实上,融资融券业务早在400多年前就已出现——1607年,当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票在阿姆斯特丹刚刚开始交易时,就已经出现了买空、卖空以及借券业务。

通过对美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等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和交易情况进行分析会发现,从允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资格、客户资格、对保证金的设置、个人信用额度的限制等方面来看,内地的融资融券制度和台湾是最接近的,并且内地的文化传统和交易习惯等也更接近台湾的情况。

授信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不同,各国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发展的不同,形成了适合各自国情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及法律框架。这些制度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及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二是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三是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中间型信用交易模式。 

美国模式 

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也是一种分散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融券的机构,客户的融资或融券由大量的、分散的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都由市场上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等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所以,在这种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是对市场运行的规则做出了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 

日本模式 

日本信用交易的模式是典型的专业化模式,其中,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在信用交易资金流动中处于排他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益。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是被分隔开的,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形成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的一座桥梁。客户不能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也不能直接向银行融资融券,只能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向银行融资融券。目前,日本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以及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其中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 

中国台湾模式 

台湾目前的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和架构,是由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与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组成的。这种模式突破了日本证券公司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机构对机构”的封闭模式,而将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投资者,从而实现了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中国内地模式 

在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由资质优良的证券公司和客户组成,证券公司为客户融资融券时,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给客户提供授信。这意味着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时候,还不能从其他机构融通资金和证券,限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规模,这是和国际通行做法最显著的区别。 

但我们注意到,管理层对融资融券业务采取的“先试点,再推开”的策略,为以后的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留了口子。 

保证金 

美国 

保证金监管是各国信用交易的主要监管工具和手段,主要包括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和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两种方式。 

美国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可以修改初始保证金比例,但不能低于美联储50%的标准。同时,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建立了一套维持融资融券账户必须达到的要求。买多账户要求保证金维持在25%的资产净值;卖空账户要求保证金维持在30%的资产净值。如果投资者账户中的目标股票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降到了以上维持的要求之下,证券公司将向投资者发出补仓的要求。如果投资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补仓行为,则证券公司有权利卖出投资者的股票以补充必须维持的保证金标准。 

日本 

日本对融资交易风险的监控有四个基本工具:一是信用账户的最低常规保证金维持率,由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公司实施。目前的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为20%,当客户的信用账户中现金、证券净值降到20%以下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二是现金比率,指客户信用账户中用作担保的现金必须达到的最低比率,这是美国制度中没有的;三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用来折算证券的市值。它和保证金比率双管齐下来控制担保比率;四是特殊股票最低保证金比率,这是大藏省为某些特定的股票专门规定的比率。 

中国台湾 

台湾的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由“证管会”在“中央银行”授权的范围内,视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进行逐级调整。总的来说,台湾调整保证金比率次数十分频繁,截至1988年调整次数达29次之多,而且,其融资保证金比率随股价指数的上升而上升,融券保证金比率则随股价指数的上扬而降低。 

当委托人信用账户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低于120%,证券公司即通知委托人应该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补足融资或融券的担保差额。 

中国内地 

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规定融资和融券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维持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30%,如果维持保证金比例低于130%,必须补仓到维持保证金比例高于150%。只有超过维持保证金比例300%的部分,才能从信用账户中转出。 

我国的保证金方面的规定,不但规定了初始保证金比例,而且规定了维持保证金比例,所有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都必须遵守该项规定,这点同美国不同,同中国台湾更为接近。并且在维持保证金比例方面的要求更高。 

大陆与台湾制度相近 

对融券的卖出,美、日、中国台湾和中国内地等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提价检查的办法,融券卖空者卖空的价格至少要高于最近一次的成交价格。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市价走低时的卖空者的抛售行为,从而避免跳水情况出现,防止过度做空某只股票。 

对单个股票的融资融券的额度限制方面,中国和中国台湾均有明确的限制。 

中国台湾规定,如果某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证券交易所会停止该股票的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待该比例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某只股票的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停止融券交易,待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内地和台湾最为接近,而美国和日本由于其金融市场非常发达,股价的形成机制非常完善以及信息的披露规范而有效,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抑制信用交易对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台湾法律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个人规定了不同标准的融资融券限额。 

我国大陆则是通过单个客户占证券公司总的融资融券额度的比例来做出限制的。 

从允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资格、客户资格、对保证金的设置、个人信用额度的限制等方面来看,内地的融资融券制度和台湾是最接近的,并且内地的文化传统和交易习惯等也更接近台湾的情况。台湾的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对内地该项业务的开展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内地的融资融券业务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尤其是在没有证券金融公司等转融通机构以前,其市场规模还比较小,对市场的影响心理作用大于实际作用,并且在开始阶段,由于融券业务必须以自有证券作为融券对象,融券未来价格的下跌带来的损失将全部由证券公司自己来承担,因此,证券公司对融券业务的积极性会明显弱于融资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角色将由融资业务来扮演。但随着试点范围的推广,证券金融公司等转融通机构的建立,融资融券业务会有一个飞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会参与到融资融券的业务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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