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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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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 韦一心

昨天,市工商局联合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这是2000年以来,市工商局制定推出的第100件合同示范文本。

商报记者翻阅该合同示范文本发现,该合同有三方主体。其中,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丙方为区?穴县?雪住房保障机构。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本人或同住人如果购买了其他商品住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区?穴县?雪住房保障机构。住房保障机构接到通知后,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回购该房屋。回购价格为该房屋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发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特殊情形,并与同住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保障机构申请回购该房屋。保障机构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该房屋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区?穴县?雪住房保障机构回购该房屋的,回购价格由其和买受人共同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买受人同意,区?穴县?雪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核实买受人居住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买受人应当给予配合。买受人发生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区?穴县?雪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在确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买受人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按其购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区?穴县?雪住房保障机构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多次发生不当行为,区?穴县?雪住房保障机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收回该房屋,并退还购房款,买受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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