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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现100万,可判刑5年

红网-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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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邱玉峰 长沙报道

“你用信用卡在我们公司的POS机上刷几次,就可以当场给你现金,我们每次只收取一点手续费。”早在2006年,长沙某投资咨询公司曾这样告诉暗访的本报记者。

实际上,这些年来,“收取2.5%左右的佣金,利用空头公司进行虚假交易,通过银联POS机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并且当场套现”,这套“成熟”的“融资模式”已经在长沙乃至全国大行其道,甚至已经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操作流程”和“收费标准”。

不过,如今,信用卡套现已被定性为“犯罪”。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

信用卡套现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套现商户串通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与侵犯。

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据统计,2009年,仅中国银联就协助确认了近三万个套现案例,金额达数十亿元。

《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同时也将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套现行为给予重拳打击。

《解释》同时规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

孙谦指出,“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列举了六种情形,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款;透支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等。

此外,《解释》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伪造1张信用卡即犯罪

《解释》第一条就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

《解释》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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