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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鼠”者在行动

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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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一直是中国股市的顽症之一。随着近几年监管层“捉鼠”行动的升级,“惊爆老鼠仓”,“又见老鼠仓”等标题见诸报端的频率也不断升级,“老鼠”出没的范围已从传统的基金扩大到券商等机构。日前,南京证券操刀的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案曝出:南京经委主任刘宝春凭借其官员身份,得以对高淳陶瓷重组进程的了解,让其亲友提前买入股票,重组完成后高点卖出,获利至少7位数

所谓“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建“老鼠仓”不仅是一种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而且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仍有人不惜铤而走险。

“鼠情”正在加剧

说到“老鼠仓”,我们自然会想到2008年4月21日证监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对于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和原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并对唐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对王黎敏实施7年市场禁入。不过,由于当时刑法尚未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两位当事人躲过了刑事责任的追究,而相关基金公司也没有受到处罚。

不过,证监会的罚单似乎并没有吓住蠢蠢欲动的“鼠辈”们。今年6月,原融通基金经理张野被证监会查出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资与研究信息,并操作他人控制的“周蔷”账户,采取先于融通基金旗下的有关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为他人牟取利益,其个人从中获取好处。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间,张野还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账户,交易了广宇发展等多只股票,获取不当利益。而随后在深圳证监局对基金从业人员展开的“灭鼠”行动中,原景顺长城基金经理涂强、原长城基金经理韩刚、原长城基金经理刘海也被查出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

目前“老鼠”出没的范围已不仅局限在基金业中,券商也开始受到了“鼠情”的困扰。今年8月,海通证券研究所原机械行业首席分析师叶志刚因涉嫌代客理财而遭调查,而多家券商利用自营盘事先“潜伏”某股票,然后再通过研究报告公开推荐该股,并逢高卖出的做法,也被股民们视作是“变相老鼠仓”,虽然各券商否认存在内幕交易,但是研究报告和自营盘操作保持如此高度的一致,其中的默契何以解释。

那么,除了目前已经被捉出的“老鼠”之外,究竟还有没有潜伏着的“老鼠”呢?对于这个问题,业内人士大多三缄其口,不过从两则业内流传的传闻中,我们或许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传闻之一是,此次监管部门采取的是突击检查的方式,到达公司之后立刻封存电脑并逐一检查。在检查期间有人一听说抽查人员来了,马上抱起电脑夺路而逃,从此再也没有回到过公司。

传闻之二是,有人在听说了监管部门将对电脑进行逐一检查的消息之后,对自己的电脑进行了足足50次的格式化。我们可以想象一下,究竟是要何等的心虚才能让这些平时衣冠楚楚的业界精英,做出如此抱头鼠窜的狼狈行为。

“捕鼠”行动不断升级

对于“老鼠仓”这一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多年的顽疾,监管层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早在2007年,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洪磊在中国政府网上回答网友问题时就表示,保护投资人权益和加强监管始终是基金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而在2008年证监会开出处罚“老鼠仓”第一单之后,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明确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对基金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而近期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也表示,今后将把合规管理全面纳入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强调证券公司应该从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等六个方面做好合规管理。

目前,打击“老鼠仓”的手段也在不断升级。从外部监管来看,监管部门对基金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大,张野原来所在的融通基金公司成为了首家因旗下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而被处罚的基金公司,被责令整改6个月,而且期间被限制开展新业务。

而在上月,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表示,今后证监会将继续强化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常规监管,严厉打击“老鼠仓”、非法交易和各种形式的违法案件和背信行为,标志着“捉鼠”行动范围开始从基金公司扩大到证券公司。

近期,《21世纪经济报道》又刊发了名为《老鼠仓频繁曝出上交所拟筹设“捕鼠器”》的文章。文章指出,某位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表示,鉴于目前老鼠仓行为的频繁曝出,交易所层面正在积极研究建立相关模型以监控老鼠仓行为。立足“主动发现”,而不只是现在的事后查处,是交易所层面目前之所以积极研究建立相关模型以监控老鼠仓行为的主要原因。而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内部监管来看,除了传统的建立、完善防火墙制度,加强内部员工教育之外,加装摄像头、交易时段没收手机、卸载网上聊天和交易软件等监管措施,也在部分基金公司内部被搬上台面,对桌面电话和电脑操作也开始实施步步留痕式的内部监控。

“灭鼠”

是长期任务

“老鼠仓”之所以屡禁不止,说到底还在于人性的贪婪。对于普通股民来说,能够找到低价股,并在最后一棒前出逃无疑是很多人的希望,而对于掌握着大笔资金和诸多消息的从业人员来说,要做到这一点却很容易,其所面对的金钱诱惑自然可想而知。因此,即使是在金融业高度发达的美国,“老鼠仓”也是难以杜绝,近期爆出的“帆船(Galleon)内幕交易案”,涉案金额高达4000万美元,被牵涉到的金融机构和著名企业也不在少数。因此,对于中国来说,“灭鼠”无疑将经历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

不过,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目前涉及“老鼠仓”监管和处罚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的完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而第9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第18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第23条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而针对基金专户理财和专户理财业务之间的物理隔离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而且,今年2月2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也增加了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同时《刑法》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当然,想要消灭“老鼠仓”除了健全法律体系之外,也需要依靠监管机构和相关公司的配合。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应该加大对于辖区内公司相关制度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对疏于管理的公司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而对于相关公司来说,除了健全通信管理、投资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管理等相关制度之外,还应该进一步避免员工的无序流动,在拓展新业务的时候也应统筹考虑自身的人员储备情况。

此外,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应该建立起从业人员对自己以及亲属账户的呈报制度,以及在买入股票之前的申报制度,另外建立股权激励制度也是一个减少“老鼠仓”现象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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