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点评]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是历史进步
央广网
【事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宣布,从即日起,在全国率先全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标志着该省在全国第一个彻底实现了死刑执行方式从“室外”到“室内”,从“弹头”到“针头”的转变。有关人士表示,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可以减少罪犯在行刑之前和行刑时的恐惧与痛苦,保持了罪犯身体的完整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辽宁全面实行注射死刑 为首个告别"枪决"省份】
中广网12月10日消息 目前,辽宁省的个别城市中级法院已购买了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其他市则建立了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室。个别中级法院死刑因为执行案件数量少,将通过异地调动死刑执行车来保障完成。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陈杰人作如下点评。
陈杰人:辽宁宣布取消用枪决的方式执行死刑,今后在该省执行死刑将全部使用注射。社会各界、法学界以及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进步,虽然在中国来说,现在死刑越来越少,但是只要有一例死刑,我们就要关注他的执行方式是不是人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现在死刑是采用枪决和注射两种方式,应该说全国的各个省份应该说都是两种方式并存,辽宁市是第一个在省级的氛围内宣布使用注射死刑的省份。
首先,我们认为,这是体现辽宁在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进步性方面走出了坚实的一步,大家都知道,死刑的执行从古到今经历很多演变,从最开始的比如凌迟处死、把人放在锅里煮死等方法,到后来慢慢的越来越人道,这个变化过程中,体现了越来越多人性化和人道的趋势,也体现了人权保护的一种进步。
第二个,取消枪决、全部改用注射,有利于在辽宁省刑事政策,也就是死刑执行的公平,防范特权行为。在过去有些地方,我们注意到如果是贪官、富人,这也在判刑前是很有身份的人士或者是其他的一些人,一般多用注射死刑。而对于一些普通人可能就用枪决的方式,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以后要体现公平。
第三、更有利于取消人们对于报复刑的迷信思想,人士到刑罚的人性化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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