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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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简介
驻西班牙使馆经济商务处 2009年8月
一、西班牙行政区划
全国划分为17个自治区、50个省、8100多个市镇,在摩洛哥境内另有休达和梅利亚两块飞地。每个自治区由一个或多个省组成,每个省由若干个城市、村镇或岛屿组成。市镇享有完全的法人资格。其治理由市长和市政委员组成的市政府负责。省由市镇和地区组成,由省议会负责管理。自治区由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特征的毗领省份、岛屿地区以及在历史上曾是一个地区单位的省份组成,自治区政府行使行政管理。只辖有一个省的自治区没有省议会。
二、西班牙政府组成
现政府为工社党政府,于2008年4月就职。各部门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西文名称
网站地址
1
首相府部
Ministerio de la presidencia
www.mpr.es
2
经济财政部
Ministerio de Economía y Hacienda
www.mineco.es
3
地区政策部
Ministerio de Política Territorial
www.map.es
4
外交与合作部
Ministerio de Asuntos Exteriores y Cooperación
www.mae.es
5
司法部
Ministerio de Justicia
www.justicia.es
6
国防部
Ministerio de Defensa
www.mde.es
7
内政部
Ministerio del Interior
www.mir.es
8
发展部
Ministerio de Fomento
www.fomento.es
9
教育部
Ministerio de Educación
www.mepsyd.es
10
劳动和移民部
Ministerio de Trabajo e Inmigración
www.mtas.es
11
工业旅游贸易部
Ministerio de Industria, Turismo y Comercio
www.mityc.es
12
环境、农村及海洋部
Ministerio de Medio Ambiente, Medio Rural y Marino
www.marm.es
13
文化部
Ministerio de Cultura
www.mcu.es
14
卫生及社会政策部
Minsiterio de Sanidad y Política Social
www.msc.es
15
住房部
Ministerio de Vivienda
www.mviv.es
16
科学创新部
Ministerio de Ciencia e Innovación
www.micinn.es
17
平等部
Ministerio de Igualdad
www.migualdad.es
(一)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行使行政权,起草法律,制订国家预算法案等。中央政府负责内政、外交政策、民事和军事管理以及国防。行使行政权的集体机构是内阁会议,由首相、副首相、大臣组成,一般每周开一次例会。
(二)自治区和自治城市
西班牙划分为17个自治区和2个自治城市。每个自治区或城市均有自己的《自治法》,对其政府、议会、行政安排、权力划分、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和职能分配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历史、民族、文化等的不同,每个自治区或城市的《自治法》的内容均有所不同。自治区或城市议会负责制订、通过自治区或城市法规,选举自治区政府主席或市长,监督自治区或城市政府的工作等。自治区或城市政府由主席(或市长)及下属部长(或市政议员)组成,负责本地区或城市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西班牙中央政府与自治区政府的职权划分。
(一)中央政府职权:
1.规定保证所有西班牙人在行使宪法权利和履行宪法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的基本条件。
2.国籍、国内移民、国外移民、外国人管理和避难权。
3.国际关系。
4.国防和武装力量。
5.司法管理。
6.商业法、刑法和监狱法;诉讼法,但不影响各自治区实质性权利的特殊性所产生的必要的特殊规定。
7.劳工法,但不妨碍由各自治区机构实施之。
8.民法,但不妨碍自治区保留、修改和执行已存在的特殊民事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关于法规实施和效力的规定,关于婚姻形式的司法与民事关系,公共注册和契约的整治,解决法律间矛盾的规定,确定特别权利的法律根据等项,均属国家之职权。
9.关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立法。
10.海关和关税制度;对外贸易。
11.货币制度:外汇、汇率和可兑换性;信贷、银行和保险业整治的基础。
12.关于度量衡的立法;正式时间的确定。
13.经济活动总规划的基础与协调。
14.总财政和国家债务。
15.科学技术研究的促进工作和总协调。
16.对外卫生工作。卫生保健事业的基础和统筹。关于医药产品的立法。
17.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和经济制度,但不妨碍由自治区进行有关服务工作。
18.公共行政机构的法律制度,公共行政官员的章程制度,这些制度应保证被管理者在行政当局面前受到同样待遇。共同行政管理程序,但不妨碍自治区自身组织制定的特殊性。关于强制征用财产的立法。关于合同和行政性承包的基本法,以及所有公共行政部门的责任制度。
19.海洋捕鱼,但不妨碍在该部门整治过程中赋予自治区的职权。
20.商船队和船舰挂旗:海岸照明和海上标志;总利益性港口;总利益性航空港;领空控制,航空过境和空运,气象服务和航空器的注册。
21.通过一个自治区以上区域的铁路和陆地运输;关于交通的总制度;机动车辆的买卖和流动;邮政和电讯;空中、海底电缆及无线电通讯。
22.水流经过一个以上自治区的水利资源的立法,整治、租让和利用;涉及另一个自治区的电力设施的批准权;超出一个自治区的电力输送。
23.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立法,但不影响自治区制订补充性保护规定之权力。关于山脉、森林利用和牲畜通道的基本立法。
24.总利益性的,或其进行将涉及一个以上自治区的公共工程。
25.矿业和能源制度的基本法。
26.武器、爆炸物的生产、销售、占有和使用的制度。
27.关于报刊、广播、电视及一切社会通讯工具的基本规定,但不妨碍在这些规定的实施过程中属于自治区的职权。
28.保护西班牙的文化、艺术遗产和文物,不准出口和掠夺;属于国家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但不妨碍由自治区管理。
29.公共安全,但不妨碍各自治区根据各自章程在组织法范围内规定的方式,建立警察的可能性。
30.关于获得、颁布学位和职称及其同等化的规定。关于执行宪法第二十七条,以保证公共权力部门在这方面所承担义务之执行而制订的基本规定。
31.全国性统计工作。
32.授权通过公民投票征求民意。
(二)自治区政府职权:
1.组织其自治机构。
2.更改本区市镇划界;变动属于国家行政当局对地方行政机关、地方政权法准予移交的职权。
3.领土整治、市政和住房建设。
4.自治区在其地域内的公共工程。
5.全线在自治区地域内的铁路和公路,以及在相同区域内进行的铁路、公路运输。
6.避风港,体育用港口和飞机场,以及不进行商业性活动的港、场。
7.根据经济总规划,管理本区农业和畜牧业。
8.山脉和森林利用。
9.环境保护工作。
10.本自治区内的水利工程、水渠和灌溉工程的设计、建设和开放;矿泉水和地热的开放。
11.内水捕鱼,海产和水产业,狩猎以及河流捕渔。
12.区内交易区。
13.根据全国经济政策规定的目标,促进自治区的经济发展。
14.手工业。
15.自治区范围内的博物馆、图书馆和音乐厅。
16.本自治区之文物。
17.促进文化、科研以及自治区语言的教学。
18.促进和整治本区范围内的旅游业。
19.促进体育和适当的娱乐活动。
20.社会救济。
21.卫生保健。
22.保护自己的建筑物和设施。根据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对地方警察的协调及其他职权。
(三)未明确赋予中央政府的职权,可由自治区根据其章程行使。自治章程未承担的职权,由中央政府行使。在发生职权冲突的情况下,所有未划定为专属自治区职权的,国家的职权高于自治区。任何情况下,国家的权力均是自治区权力的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