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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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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9年10月26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会议于2009年11月10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花园格兰云天大酒店2楼会议室I召开。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9年11月10日上午10: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格兰云天大酒店2楼会议室I

5、主持人:董事长周国辉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274,39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02%。董事长周国辉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274,394,700股赞成,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弃权,

0股反对通过:《关于成立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议案》

2、以274,394,700股赞成,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弃权,

0股反对通过:《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以274,394,700股赞成,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弃权,

0股反对通过:《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申请专项融资额度的议案》

4、以274,394,700股赞成,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弃权,

0股反对通过:《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邓蓓蓓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11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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