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股权公益捐赠须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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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出台《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前日,财经部网站首次公开披露了这项规定,其被认定是对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企业家捐股行为作出的回应。
10月19日,“福建首富”新华都实业集团董事陈发树捐赠83亿元,成立了新华都慈善基金会,最后得到的却是质疑大于褒奖。作秀,洗钱、避税……种种猜测,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也质疑其捐款的规模是83亿元还是这些股票的红利。
根据财政部2003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而股权属于不可用于捐赠的8种资产之一,这项规定,也成为了陈发树83亿股权捐赠备受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实际上,蒙牛集团董事长牛根生和福耀玻璃富豪董事长曹德旺先后在2005年和2009年初捐出股权创立公益性基金时,也遭受过同样的质疑。富豪能不能用股权建立慈善基
金,如何建立,用分红还是股份?股权捐赠之后,股东权利归谁所有?在刚刚起步的中国慈善捐赠上,急需一个法规来解释这个问题。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财政部在前日发布的《通知》中如是说,因此,企业以所持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时,相关的财务问题也应纳入《通知》要求。
首先,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同时《通知》中强调,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记者陈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