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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种设备年检制度和事故调查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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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检测“儿子”,何以公正?

—— 我国特种设备年检制度和事故调查质疑

本报记者   李宏

现行年审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的弊病

2009 年 8月 19日 , 5岁幼童阿浩从广州精都大厦货梯内坠井身亡,引起轩然大波。据了解,该货梯刚被年检检测合格。而负责调查的又是检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报告的公允性,显然难以让公众接受。而广州数万部电梯,只有一家单位有检测资质,处于垄断地位。为此,容易使检测人员疲于奔命,走过场,检测质量难以保证。

另据了解,此种现象,在压力容器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年检与检测上,也同样存在。

早于 2007年 6月 30日,安徽省合肥市逍遥津游乐园游乐设施“世纪 滑车”在运营中,造成挤压致死、受伤各一人的恶性事故。事故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迅速派出人员赴合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认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合肥市逍遥津游乐园有限公司在设备维护中发现问题,但在未能找出原因和消除异常的情况下,盲目投入载人运行,操作人员无证操作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然而,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该系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运营二个月该设施就发生了恶性事故。事故发生后, 负责调查的又是 由 检测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质监监察机构牵头。此次事故,涉及质监系统对游乐设施的监管、设计审查、制造、使用和检验等方面的问题。

显然,这又是一个“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典型案例。

上述两起典型事例,在各地已是普遍现象。

记者认为,目前特种设备的年审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明显需要改进。                    

利益共同体决定无法公正纠错   

目前我国特种设备行业,包括生产、安装、维保、检测和监管等,实际上都是一个大利益链条的一环。特别是检测机构,实际上是质监部门的下属单位,这种实质上的“父子关系”,导致质监部门对检测机构的监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实际上并不有效。特别在特种设备事故的认定中,由“老子”作出的事故鉴定,能否公正地将“儿子”的错揪出来,令人存疑。

事故鉴定应由第三方介入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破行业垄断,

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摆在政府有关管部门面

前的重大课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件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第七条也做出规定: “每个行政许可项目,一般不得少于 2个鉴定评审机构”。

以游乐设施为例,在游乐设施领域的 事实是, 国家质检总局把 全国 14000余台游乐设备(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中 A级游乐设施,只授权给隶属于自己的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B级游乐设施检验授权给本系统省级检验机构。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负责游乐设施的制造许可证发证审查、设计审查和全国 A级游乐设施的验收检验、型式试验和定期检验工作。而这些工作仅由 20余位检验人员完成。

一些省级检验机构也只有两三名游乐设施检验人员,要负责全省范围的 B、 C类的游乐设施的检验。改革开放,带来全国各省游乐园的游乐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安全检测的巨大工作量与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数量形成尖锐矛盾,受检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获取检测报告,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营。 目前,各地对特种设备有资质进行年审(检测)的机构,只是由质监系统成立的下属单位。

因此,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将事故真相调查出来并让公众信服,需要不涉及双方利益,具有检验与事故调查资格的权威第三方(如集合了中国游乐设施方面专家、学者的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对涉事设备进行科学公正地鉴定。

综上所述,特种设备年审(检测)应该像司法鉴定和会计行业鉴定一样,大力发展中介行业,鼓励民间组织“进场”运营,保证公开、公正和安全。而作为年审企业(检测机构)资质和事故调查的核定方——质监部门,只需在“场外纠察”,追究相关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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