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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次举借外债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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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凯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提出了“自力更生为主,依靠外援为辅”的方针,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但同时也注意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在当时,主要是苏联和东欧国家从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援助。

财政部原部长王丙乾认为,建国初期实行“自力更生为主,依靠外援为辅”的方针是正确的,我们不能依靠别国的力量建设我们自己的国家,这不现实。但自力更生并不意味着闭关自守,排斥友好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援助。毛泽东同志在人民政协一届四次会议上就明确指出:进行大规模的国家建设,我们要利用苏联的援助资金,提高我们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弥补国家建设资金的不足,这是完全必要的。

党中央争取外援以恢复经济、实现工业化的行动并非建国后才开始。新中国成立前夕,党中央曾派出以刘少奇为团长的高级代表团访问苏联,并与苏联达成初步协议:苏联将给予新中国3亿美元的贷款,并选派200余名高级技术人才到中国进行技术指导和援助。1949年年底,周恩来、毛泽东先后赴苏,就中苏政治、经济、技术合作及中国利用苏联资金、技术等重大问题与斯大林商谈。1950年2月,中苏签订《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由苏联向我国提供总数为12亿旧卢布(折合3亿美元)的长期优惠贷款,年息是1%,分5年给付,10年还清。同时,在重大建设项目上,苏联将帮助中国设计、提供成套设备和主要建设物资。

财政部原外事财务司司长、时任财政部国防财务司秘书葛复村回忆说,苏联的第一笔贷款主要是民用,用来购买苏联供应中国的设备器材。苏联在5年内按国际市场价格分批供给机器、设备和器材,为中国恢复和发展经济所用;中国则在10年内以原料、茶、人民币和美元等分次偿还,其中原料与茶的价格,根据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之所以借美元,是因为“当时我们也与不少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迎来送往、在国际上活动没有美元不行。”葛复村回忆说。

此后,从1951年到1957年,中苏两国政府又签订了10笔贷款协议,其中一笔为无息,9笔为年息2%,偿还期2年-10年。上述11笔贷款的总额为12.74亿新卢布,折合人民币53.68亿元。其中,用于购买军事装备物资和支付苏联移交旅顺、大连等军事基地设施、物资的费用占76.1%,用于购买经济建设设备物资的费用占23.9%。

在这几年时间里,我国接受苏联援助的项目共计400多个,其中包括钢铁联合企业、有色冶炼企业、煤矿、电站等156项重点工程。在苏联及东欧国家的资金、技术、人才的支持下,我国建立了一批为国家工业化所必需的基础工业,为新中国建立比较齐全的工业和国民经济体系打下了最初的基础。

然而,随着苏联大国沙文主义政策的露头,中苏关系逐渐紧张并恶化。1959年6月,苏联领导违反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停止对中国的贷款、技术和人才援助,中止和撕毁已经签署的合同,同时撤走专家,提前逼债。中国政府和人民顶住压力,同甘共苦,勒紧裤带,于1964年将全部贷款提前还清,共计57.42亿元人民币,其中本金53.68亿元,利息3.74亿元。1968年底,国内公债也全部还清,从此,我国进入了一个长达12年的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无债一身轻”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