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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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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保监发[2009]94号

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有效遏制 “虚挂应收保费”、阴阳保单等违法违规问题,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有效解决 “虚挂应收保费”、阴阳保单等违法违规问题,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货运险、财政补贴业务外的非车险业务。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小于1年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如通过汽车站、旅游景点等代理渠道销售的交通工具意外险业务。

一、业务管理方面

(一)单笔保费低于5万元的业务实施“见费出单”

“见费出单”要通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改造,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具体做法参见车险见费出单办法。

(二)团体客户业务实行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

1.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操作规程。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单位的业务(团体客户业务),必须由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同时出具保单送达回执单(附件1)后一并交各业务承保机构或客户。符合“见费出单”条件的业务由承保机构在收费确认后,再由省公司打印保险单。

省公司出具的保单正本、保单送达回执单及其他相关附件可以通过承保机构送达客户或直接送达客户,送达方式各公司可自主确定,但必须保证送达回执要经客户签字盖章确认后及时反馈省公司。省公司要将保单正本复印件、投保单复印件和保单送达回执单原件装订存档。

对承保机构在保单、回执送达或反馈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公司应及时停止该承保机构新业务的出单工作。

2.特殊情况。非车险(除短意险、货运险、财政补贴业务)年业务量在6亿元以上的省级分公司,可实行地市机构集中打印保单,具体操作规程严格按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规程执行。省公司对应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地市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保单真实性风险,一旦发生阴阳保单等违规行为的,将直接追究省级机构及地市机构责任人责任。上述责任人要签订履行责任承诺书(附件2),对地市分公司集中出单工作及后续责任进行承诺。山东保监局将关注业务的真实性问题,对出现问题的机构,除依法处罚外,责令公司将出单权上收至省公司。

(三)分期付款业务的处理

除单笔业务签单保费大于5万元(含)的非车险业务可以采取分期缴费方式外,其他业务不允许采取分期缴费的方式。

分期付款业务必须在保单上列明各期保费缴付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30%,最后一期缴费日不得晚于保单到期前三个月。公司应在首期保费确认到账后,方可打印保单。保单起保日期不得早于首期保费确认日期。以后各期保费应按约定日期缴纳,超过约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在未支付保费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系统应自动控制无法实现理赔、批改等操作。自投保人补交保费之日起,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信息系统恢复正常操作。同时各公司应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特别约定中将以上内容明确注明。

分期付款业务要结合核心信息系统改造实现以上工作要求。

(四)定额保单业务的处理

定额保单要同时实现系统控制“见费出单”和团体业务集中出单,不允许存在手工出单行为。

二、财务管理方面

(一)收费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单位、单笔保费大于1000元以上的业务,必须采取转账支票、网上银行、银行汇兑等转账方式收费,不得采取现金(含现金支票)及POS机划卡收费方式收费。单笔保费小于1000元(含)的,可以采取POS机划卡收费方式。公司必须在确认保费资金到达公司账户后,方可进行收费确认,并打印保单或批单。保单或批单起保日期不得早于收费确认日期(分期付费业务按首期保费确认日期为准)。

(二)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基础性工作。各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在实际收到款项前做虚假收费确认,也不得通过转存等方式掩盖资金真实来源。

原始凭证要素要真实完整,必须包含合法有效的银行回单、支票或POS签购单等能够真实反映资金来源的资料作为收款依据。财务负责人要签订承诺书,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财务负责人责任。

三、单证管理方面

(一)各公司应对非车险业务投保单、保单、批单等非有价单证的格式文本加强管理,尽量保证承保机构每个险类使用连续的保单印刷号段,以备检查时无空号现象。严禁任何承保机构和个人将保单抄件或保单复印件给客户作为投保证明。

(二)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具保险费发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投保单、收据复印件、外部购买的凭据和白条等作为收费凭证。

四、非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进度安排

(一)“见费出单”及分期付款业务系统改造工作。2009年10月20日前,各公司要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硬件准备、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工作,并向山东保监局提出验收申请。2009年10月20日至30日,山东保监局将对各公司非车险“见费出单”及分期付款系统改造等准备工作情况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公司要及时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009年11月1日起,通过验收的公司正式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分期付款业务管理办法。未通过验收的公司,从即日起应自行停止经营有关新业务,并作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二)团体客户业务集中打印保单工作。200911月1日前,各公司应做好人员确定、组织培训、部门分工、具体操作流程制定等准备工作,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团体客户保单集中打印工作。

(三)分期付款业务。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系统改造完成之前应对分期付款业务进行人工控制,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分期付款业务处理要求执行。

各公司必须于2009年9月30日前由省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向我局反馈意见(附件3),对实行非车险管理办法做出相应承诺,同时授权指定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人,如我局发现未按要求执行的公司,将追究其省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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