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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采取更优惠政策支持商贸流通业旅游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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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给乌鲁木齐市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经营活动带来很大影响。为进一步支持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的发展,稳定社会形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使商贸流通业和旅游业得到更多的实惠。政策包括: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2009年7月至12月的营业额(销售额);对新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3个月的营业额(销售额)。调减后,营业额(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乌鲁木齐市以外的地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调减2个月的营业额(销售额);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实行查账征收的住宿、餐饮、旅游服务、商贸企业,暂缓征收2009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营业税,同时免征2009年下半年房产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实行查账征收的住宿、餐饮、商贸企业,免征2009年下半年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对在乌鲁木齐市注册的外贸企业,减半征收2009年下半年房产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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