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不得停水停电停热停气
解放日报
综合新华社8月24日电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从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等多个方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
该草案于1999年开始动手酝酿,历经2005年、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有关立法人士和法律专家表示,行政强制法草案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设定强制须开听证会
为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依法对行政机关履职进行监督,草案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其必须“由法律设定”或者“行政法规”设定。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这等于划下了一道线,明确了什么部门能够制定什么层次的行政强制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草案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草案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作出严格规范。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夜间或节假日不得实施
在约束行政机关的同时,草案的一些规定也凸现了人文关怀。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草案同时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