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新型案件呈现五大特点
上海金融报
本报讯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形势变化,一段时期以来,司法机关受理的诉讼案件明显增多,案情更趋复杂。日前,在北戴河召开的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这些都成为与会者讨论的话题。
金融危机发生以来,法院受案数量明显增加,其中主要是民商事案件增长幅度最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前些年,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基本维持在500万件至550万件之间,而从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受理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了20%,增幅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广泛调研,深入了解金融危机引发的新型案件的特点:
首先,企业“突然死亡”,引发“扎堆诉讼”系列案件。很多企业倒闭前,表面运作良好,但事实上企业已积重难返。当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这样的企业会因产品出口受阻、资金链断裂、公司管理层出逃而“突然死亡”。各类债权人为最快、最大限度地实现权益,往往立即进行诉讼,使法院受案数量迅速增加。
其次,金融领域新类型案件涌现。证券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借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纠纷等增长明显。此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如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案件、法人股确权纠纷案件、汽车抵押贷款信托资产证券化纠纷案件等。
再次,一些企业宁可违约,也不做“赔本买卖”,交易中的主动违约现象大增。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利可图,但到履行期限来临时已变成赔本买卖,生产越多、亏损越大,相当数量的企业宁愿选择主动违约。“这在以往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罕见,不少企业在诉讼中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说。
与此同时,房地产纠纷产生“连锁反应”。受到金融危机波及,因房产销售不畅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显现。因开发商不能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商也无法向建筑材料供应商及时支付货款,无法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随之带来了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
此外,执行案件数量相应增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降低;由于被执行人偿债能力的下降,执行和解难度加大,以往罚款、拘留等行之有效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明显下降。
各级法院还注意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被诉情况突出,外商撤资外逃现象时有发生;以劳动争议为代表的民生类案件呈快速增长势头,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因素不断增加,社会治安形势面临新的考验;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民转刑案件,流动人口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非法集资、传销、地下六合彩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增多。
据了解,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6项措施: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打击“假破产、真逃债”;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加强协调配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依法稳妥处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案件。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