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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监局召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启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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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7日上午,云南保监局召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启动大会。中国人寿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云南分公司、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新华人寿云南分公司以及平安养老云南分公司五家公司为本次试点公司,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保山市、大理州、红河州、楚雄州及版纳州八个市州为本次试点地区。

试点背景: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有关精神,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6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在山西等9个省(区)开展了第一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第一批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在创新产品、探索创新经营模式,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安全等方面等取得了初步成果。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覆盖面,保监会于2009年4月2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将包括云南省在内的10个省(区)确定为第二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省(区)。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于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规避农民生、老、病、死等风险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带来的风险,适度转嫁政府风险;有利于完善农村的灾害救助体系,保护农民积累的财富免受自然灾害冲击,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利于完善农村的金融支持体系,有效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部门的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率,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实施过程:云南省被列为第二批试点省份之后,云南保监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迅速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省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得到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省政府金融办和各有关厅局对此项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同时云南保监局精心组织试点前期准备工作,要求有小额保险试点资格的保险省分公司制订试点方案,广泛听取公司对试点工作的想法和思路以及对保监局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云南保监局对试点资格公司的县域网点设置、人员和售后服务以及拟采取的销售模式等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公司的申报材料和调研情况,确定中国人寿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云南分公司、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新华人寿云南分公司以及平安养老云南分公司五家公司为本次试点公司,确定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保山市、大理州、红河州、楚雄州及版纳州八个市州为本次试点地区。根据保监会对试点工作的要求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及时下发了《云南保监局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下一步试点工作做了具体的部署和要求。

鼓励及考核政策:农村小额保险是保险业服务“三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金融扶贫的一个重要手段,云南保监局把此次试点工作做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为了区别于一般的农村人身保险工作,制定了四条鼓励和支持政策,包括:放宽小额保险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给予试点公司适度保护、支持试点公司下延机构及争取财政支持。保监局在充分支持的同时,也会加强监管和考核,防范强制保险和误导、理赔拖延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研究制定考核指标,按年度对各试点公司进行考评,采取“末位淘汰制”,对考核指标不理想的公司要求其退出试点区域,由考核指标表现最好的公司替代进入。

具体要求:一是各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创新小额保险销售模式,积极服务农村低收入群体,扎实有效,稳步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二是妥善处理好试点过程中政府推动与公司运作的关系,处理好创新发展与规范经营的关系,处理好试点与服务的关系。三是各公司要完善和创新试点产品,在大力发展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定期寿险的同时,创新发展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类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四是加强公司内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通过销售过程管理,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加强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小额保险试点情况。五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的发展氛围。充分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为小额保险发展创造有利的舆论空间。 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后,云南保监局将对试点工作进行全程的跟踪和指导,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产品供给的可持续性和低收入者购买意愿的可持续性,使低收入群众愿意买、买得起、买得到、买得值,真正体现小额保险的普惠性,使试点工作真正产生实效。相信在云南省委、省政府和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一定会蓬勃发展,有效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服务,为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