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0万投资纠纷案应由谁管辖
中华工商时报
在一起投资款为2100万元的合作开发纠纷案中,江西一家地方法院在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主动出击,为自己“争”来了管辖权。近日这家法院还以超乎寻常的“效率”查封了安徽两家民营企业的账户,同时被查封的还有一民营企业家的私人账户。发生在安徽、江西两地的这一案件,已经引起了安徽省人大等部门的高度关注,他们已同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了反映。
三份协议
侯业富,安徽省人大代表、合肥森淼工贸集团董事长。2006年4月侯业富与家住江西鹰潭的王建强和陈辉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三方在以前的“合肥三锋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成立新的三锋公司:合肥森淼工贸集团公司占51%股份,王建强占29%股份,陈辉占20%股份。协议签订之后,王建强和陈辉向侯业富支付了2100万元的投资款。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三方并没有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之后,在侯业富的负责下,位于安徽合肥的“双凤里”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始了运作。
“首次房屋上市时,‘双凤里’的房价为每平方米1580元。当时可能是觉得入股开发赚钱不多,王建强和陈辉决定退股,同时收取投资的固定回报。”侯业富告诉记者。2007年11月,经充分协商,三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侯业富承诺在二期工程开盘(2008年底)后20天退还王建强和陈辉投资成本;乙方投资回报率为60%计1260万元在二期项目封顶银行按揭款到位时交付乙方。之后,侯业富分8次将2100万元退给了王建强和陈辉。
2008年,双凤里的房价从1580元涨到了2580元。2008年底,双凤里二期如期封顶,就在侯业富准备支付固定回报1260万元时,情况发生了变化。“可能是觉得当时房价涨了,收益会很大。2008年12月13日上午,陈辉等在鹰潭中院法官的支持下要求将固定回报从126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对此要价,我根本无法保证,只好把三锋公司58%股权转让49%给他们作为投资回报。”侯业富说。为此三方又签订了第三份协议,约定:侯业富给王建强、陈辉办理三锋公司49%的股份。在2008年12月20日前,王建强、陈辉应支付他1461万元,同时侯业富应该提供真实完整的投资股金凭证。
“侯业富签订第三份协议,其股权转让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告知三锋公司其他股东,这份协议应该是无效协议。”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汉波律师说。
谁该管辖
令侯业富没有想到的是,在第三份协议签订的前一天,即2008年12月12日,王建强、陈辉已经在江西鹰潭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他,起诉的依据就是他们签订的第一份协议。王建强、陈辉在起诉中说:2006年-2007年房价大涨,三锋公司双凤里项目盈利颇丰,两原告按照所持49%股权可分配利润4500万元。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他们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也没有约定提供财务报表和分配利润。为此,他们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股权转让和变更手续,支付两原告4500万元。
就在王建强、陈辉2008年12月12日递交起诉的当天,鹰潭中级人民法院以超乎寻常的“高效率”作出了第一份民事裁定,查封侯业富在合肥三锋公司49%的股权;或冻结三锋公司价值4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第三份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天,鹰潭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08年12月12日的裁定将侯业富本人、合肥森淼城建公司、三锋公司账户及房屋预售许可证等查封。12月23日,侯业富收到了原告的起诉状。“这时候我才知道我已经成了被告。”侯业富说。
随后侯业富向鹰潭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分为法定管辖权和选择性管辖权。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提起的纠纷,应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而鹰潭中院并非被告所在地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就本案,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没有约定管辖权,同时合同的标的物、履行地都在合肥,因此鹰潭中院没有对此案的管辖权,按照法定管辖权原告就被告等原则,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为此,侯业富要求鹰潭中院将该案件移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鹰潭市中院承认,2008年12月12日,原告起诉被告时,鹰潭中院确实没有管辖权。但随后的立案调查期间,鹰潭中院组织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了一致协议(即第三份协议)。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被告事实上已经接受鹰潭中院管辖。为此,鹰潭中院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两点疑问
6月29日鹰潭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据记者了解,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针对此案,安徽行政学院法学教授、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王方东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江西鹰潭市中院在(2008)鹰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裁定书中承认,起诉时该院确实没有管辖权,但他们主动为原告争管辖权,有失公正;二、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主动把案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江西鹰潭市中院以所谓“事实上接受”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法律依据,何况协议本身就是无效协议。(24F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