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户还要进一步松绑减负
晶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份文件为个体户提供了更宽松更开放的政策空间,流动摊贩可申请为个体户是其中的一大亮点。而公众普遍关心的是,要让激励和松绑的政策落到实处,避免在执行过程中扭曲。
需配套政策跟进
流动摊贩可进个体,“走鬼”有望不再与城管“躲猫猫”,这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和社会民生的人本关怀。但是,现在一些城市出于美观的需要,根本就禁止流动摊贩经营,小贩根本没有合法的生存空间。一些城市即使有指定区域让流动小贩们从事经营活动,然而,所指定的区域或者很少,或者很偏,无法满足小贩经营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被收编并取得合法身份的小贩们,仍将面临无场所经营的问题。
其次,流动摊贩进个体后将面临税负问题。未经登记成为个体户前,流动摊贩无需交税交费,尚能糊口;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必然面临税费负担问题,他们还能维持生计吗?
因此,流动摊贩进个体后,还需要相应的政策跟进。首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从生存、就业和社会安定稳定的高度,把流动摊贩作为城市整体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给予规范、支持和引导,而不是予以“围剿”。其次,要在政策上给流动摊贩开辟生存空间;最后,要对小贩的经营活动减收或免收相关的税费。(陈英凤)
避免善治成“恶法”
其实,根本就没有禁止流动摊贩的法律,流动摊贩不是什么违法的勾当,而是底层民众的基本经济权利和劳动权利。只不过,城管制度在各地兴起之后,城管与小贩成了矛盾的对立统一体。
将流动摊贩纳入个体户范畴管理,一方面是对“马路经济”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有调和城管与小贩矛盾的考虑。但是,有必要厘清的是,允许流动摊贩办理个体户登记,并不意味着流动摊贩非办理个体户登记不可。政府部门如果准备推动流动摊贩个体户化,也不能够强制执行。
虽然允许流动摊贩办理个体户登记,大多被媒体做了“善治”的解读;但流动摊贩主观是否愿意加入个体户的队伍,还真的很难说。从流动摊贩的角度,需要考虑的至少有两个因素:登记个体户会否增加负担?能否改变被城管驱赶的局面?
一方面,要避免政府部门使用强制手段使被解读为“善治”的新规蜕变为“恶法”;另一方面,有必要推出诸如厉以宁先生提出的“凡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一律免税”之类配套举措,并对城管的权力做出明确限制。(舒圣祥)
修订还可以更深入
征求意见稿有很多令人瞩目并感到欣慰的“亮点”,均具有为个体工商户“松绑”、保护和鼓励其进一步发展的意味。在金融危机蔓延、就业压力严峻,尤其是近年来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堪忧,日趋萎缩、凋敝的大背景下,这样一种“松绑”体现了政府希望改善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和创业环境的一种强烈愿望。笔者以为,新《条例》实际上还有许多值得进一步完善、“松绑”之处。
其一,在放宽登记条件的同时,也应允许那些经营条件和规模相对简单有限的经营户不必登记,如像擦皮鞋、卖冰棍之类。其二,在允许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登记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对他们不固定经营中的权益予以更有力的保障。其三,除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宣示之外,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税费,一律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张贵峰)
有了“身份”还差“地位”
流动摊贩也将能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显然是个好事儿。毕竟,合法经营也就意味着小摊小贩从此有了“身份”。可是,仅有“身份”还不够,还是得有“地位”才行。
很多城市没有小摊小贩们的摆摊设点之处。往往,城管来了,小摊小贩都要仓皇出逃。因此,仅仅解决了小摊小贩的身份问题,并不能算是真正为他们松绑。
当然,城管要管小摊小贩也不是没有道理,毕竟小摊小贩有随意占道经营、随处噪声扰民,以及随地留下脏乱差等毛病。不加以管束,会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影响与不便。因此,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仅有“身份”而无“地位”,小摊小贩岂不是一样见到城管就得跑?
那么,小摊小贩的“地位”又该在哪儿呢?关键就是在不影响卫生、市容和交通的前提下,尽量开放流动摊贩的活动空间,并通过完善的服务加以引导和规范。(从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