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灵骨灰按“公序良俗”由子女处理
上海商报
上海一中院对该起骨灰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
商报记者 金莉娜 口敖影婕
著名作家柯灵去世后,骨灰一直由第三任妻子陈国容和她的外甥朱先生保管。8年过后,柯灵前两任妻子的9名子女起诉朱先生,要求安葬父亲的骨灰,而朱先生则认为应按照陈国容的遗嘱将骨灰海葬。到底谁对柯灵的骨灰享有优先处分权?去年底,徐汇法院一审判决朱先生将柯灵骨灰交还其子女。朱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不能笼统地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而限制“个人遗嘱自由”。昨天,上海一中院对这起骨灰纠纷案作出裁定,维持原审判决,柯灵骨灰最终交由9名子女处理。
身故引发骨灰官司
柯灵是著名作家及编剧,他生前曾订立遗嘱,主要内容为:我已年高,剩下的时间不多了。想到有些必须处理的身后事,预立嘱如下:(一)丧事从简,不要开追悼会、遗体告别等仪式。遗体可供医学解剖。(二)我的家庭,是由我和我妻陈国容共同建立的。全部遗产(主要是书籍)由国容全权处理,任何人不得干预……。
2000年6月19日柯灵病故后,其骨灰一直由妻子陈国容保管。直到2007年陈国容也去世后,柯灵与陈国容夫妇的骨灰开始都由朱先生保管,存放于柯灵生前居住的本市复兴西路147号房屋内。2008年8月,柯灵前两任妻子的9名子女一纸诉状把朱先生告到徐汇法院。子女诉称:在父亲柯灵去世后、陈国容在世时,考虑到陈国容是柯灵的妻子,由其保管父亲骨灰是正常的,但是陈国容逝世后,父亲的骨灰交由陈国容的外甥朱先生保管是不妥的。因此,要求法庭判令朱先生归还父亲骨灰,由其子女予以安葬。
夫妇生前均留遗嘱
作为被告的朱先生当即表示,自己保管柯灵的骨灰实在是事出有因。原来,陈国容临终前曾留下遗嘱,希望将自己和柯灵的骨灰一起撒入大海,遗产和版权由一直照顾他们生活的外甥朱先生继承,并全权处理她与柯灵的身后事宜。
对此,柯灵的9名子女认为,继母陈国容的骨灰如何处理,他们将在尊重其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妥善处理;但是父亲柯灵的骨灰处理,必须征得子女的意愿并考虑柯灵的特殊身份。父亲骨灰多年来被继母放置在无人居住的房屋内长达7年之久,为此,子女要求将父亲柯灵的骨灰盒移至正式的公开场合,以便于子女亲属及广大读者瞻仰、祭扫凭吊,直至最终安葬于相应的场所。
朱先生在法庭上辩称,他曾按遗嘱向相关海葬服务部门申请海葬,但由于柯灵身份特殊,该服务部门决定暂缓办理此事,因此将柯灵骨灰安放在其旧居。
9名子女保管骨灰
柯灵生前有三次婚姻,与前两任妻子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但生育9名子女,陈国容是第三任妻子,未生育子女。尽管如此,双方感情深厚,柯老的日常起居、工作、读书和学习都依靠陈国容的精心照顾,外甥朱先生与柯、陈二老多有来往。
法院审理后认为,骨灰是一种供人寄托哀思的特殊物,具有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并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遗产,不可继承,只可处分。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谁具有讼争骨灰的优先处分权。柯灵对自己身后的骨灰并没有明确意思表示,因此朱先生称其有优先处分权的答辩理由缺乏依据。根据我国民间习俗,对于骨灰的处分可由本人生前决定,也可由近亲属协商决定。现柯灵之骨灰搁置他处,确有不妥之处。子女作为直系亲属要求共同保管父亲的骨灰,符合公序良俗,可予支持。2008年底,徐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先生应将柯灵先生的骨灰交还其子女保管。朱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朱先生在上诉中认为,处分公民身后事应充分尊重公民生前的意愿,而不应考虑后代的某些愿望。陈国容遗嘱中要求朱先生将其与柯灵骨灰一起海葬,并指定朱先生作为遗嘱执行人,而法院判决使陈国容遗嘱无法执行,剥夺了她的这种遗愿。
上海一中院经过审理,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柯灵骨灰最终交付其9名子女共同保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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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柯灵生平
柯灵(1909-2000年),编剧,评论家,原名高季琳。1926年在上海《妇女杂志》发表叙事诗《织布的妇人》而步入文坛。1938年创作了第一个电影剧本《武则天》,此后创作或改编了电影剧本《乱世风光》、《末路王孙》,1945年与师陀合作,根据高尔基的话剧《底层》改编成话剧剧本《夜店》(后改编成电影),产生了广泛影响。1948年至香港任《文汇报》副总编,创作电影剧本《春城花落》、《海誓》,1949年回到上海,曾任上海《文汇报》副社长兼副总编等,著有多部散文集、文艺评论集及《柯灵电影剧本选集》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