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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被盗刷 当事人告医院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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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案昨在市中院二审

本报记者 包 力 于 瀛

医保卡在短短几天被盗刷4000余元,市民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市某医院告上法庭,称自己医保卡被盗刷,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不能证明医院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医保卡被盗用,并据此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原告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据王先生称,2008年12月5日,他在市某医院门诊部就诊时“医保卡”被盗(已向深圳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报警)。12月6日,该卡在该医院刷卡6次,共支付3237.85元,其中有一个门诊号开出两份相同的处方,分别支付1028.34元。12月7日、12月8日,该卡又在该医院门诊部刷卡3次,共支付956.8元。短短三天9次共支付4194.65元。

王先生认为,按“医保卡”使用规定,到医院看病从挂号、就诊、划价、缴费到取药都必须出示“医保卡”,只有人卡相符才有效,该医院没有认真执行“医保卡”使用规定,疏于管理,严重失职,造成原告医病的血汗钱被盗用,其中一门诊号开两份相同处方,明显是医务人员与小偷互相勾结。为此,王先生状告该医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医保卡被盗用的费用4194.65元。

面对起诉,医院方面认为,王先生没有向法院提交其报警的相关证据材料,其医保卡是否被盗有待核实。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参保人丢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挂失后补办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可凭相关证件及单据到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由于王先生在2008年12月5日医保卡丢失后没有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而是在2008年12月8日申请挂失,没有及时挂失造成其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的损失,理应由王先生自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就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履行举证义务,证明该医院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并且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在庭审中,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医院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存在过错、王先生的损失与该医院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同时,王先生不能提交证明该卡是他人盗用的证据。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二审拒绝调解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开庭审理时,王先生到庭。他认为自己提交的证据明确证明院方没有履行对持卡人身份核实的应尽职责,该医院存在着明显的严重过失,属明显侵权。王先生还提交他于去年12月6日办理身份证等事宜的手续资料,以证明自己当天确实没时间到医院使用医保卡。不过,医院一方的代理人认为,王先生办理身份证的时间和刷医保卡的时间并不冲突,同时就算是被盗,关键也是王先生没有及时挂失,事实上就算是周末,医保卡也是24小时可以挂失的。王先生承认医保卡丢失后即迎来周末,自己以为周末没法挂失,所以到12月8日即周一才去挂失,但他认为自己有责任,但医院一样有责任。

法官试图组织调解时,王先生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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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可设置密码

医保卡现在已经可以设置密码,以保证社保卡的安全性能。

5月25日下午,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论证会上,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透露,深圳今年将试行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与银行卡挂钩。这个措施一旦实行,市民更需要为社保卡设置密码,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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