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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操作指引 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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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系列解读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条款,涵盖内容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实体性规定,以及核定征收、同期资料准备、加收利息和追溯年限等管理性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特别纳税调整法律体系,这既是对基层税务机关发布的操作指南,也是对所有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发布的管理指引。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税务风险,本报特邀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就纳税人关注的内容进行讲解,敬请关注。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和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对于该条款,需要重点把握四点:一是关联方的确认。关联方的确认和关联交易的存在是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前提条件。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办法》第九条列举了股份控制、借贷资金控制、委派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兼任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特许经营控制、购销活动控制、劳务活动控制和其他实质控制等8种类型。二是关联业务类型。关联业务类型是根据业务性质来划分,划分目的是出于经济分析和方便管理的考虑。《办法》第十条将关联交易分为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等4种类型。三是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原则,转让定价的判断和调整都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它要求关联交易在税收上应当遵循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四是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方法既是企业在发生关联交易时遵从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方法,也是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并对如何运用上述方法的可比性分析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税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对于该条款,需要重点把握五点:一是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承担活动成本,享有受益权,实际使用相应的无形资产时不需再支付特 许权使用费;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协议终止分配的成果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是涉及的劳务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三是企业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需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在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应在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四是成本分摊协议可以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五是分摊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王宪荣 陈友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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