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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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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能否获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于2009年6月4日披露了《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并于2009年6月9日披露了《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非限售流通股协议转让对象的补充公告》。

2009年6月15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城投”)通知,经过2009年6月4日至2009年6月10日的公开征集,重庆城投已于2009年6月11日确定了其转让本公司113,948,03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最终受让方,并与最终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现根据相关规定发布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情况简介

重庆城投与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宝联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银利伟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经开汽博实业有限公司、陈小兵、刘晖于2009年6月11日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由上述十家受让方合计受让重庆城投持有的本公司113,948,03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98%)(以下简称“本次转让”)。

二、重庆城投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数量:本次重庆城投转让的股份总数量为113,948,030股,每家受让方的具体受让数量如下表所示:

2、转让单价:根据公平原则,本次转让对全部受让方的转让价格一致,均为人民币9.60元/股。

3、付款安排: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须在协议签订后指定时间内向重庆城投支付转让总价首期款,为转让总价的30%;在本次转让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后重庆城投应书面通知受让方,受让方自收到重庆城投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向重庆城投支付剩余70%的转让总价。

4、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1)本次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正式批复;(2)受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重庆城投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款。(3)股份登记过户机关要求的其他过户条件。

5、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条件:《股份转让协议》由重庆城投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且由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若受让方为自然人,以签字为准)即生效。重庆城投与全部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日期为2009 年6月11日。

三、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 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城投的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本次协议转让的详细情况,请见重庆城投近期将披露的《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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