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法---乳和乳产品技术操作规程(一)
商务微新闻
2008年5月23日国家杜马通过
2008年5月30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款 本联邦法应用的范围
1、本联邦法的规定:
1)本联邦法包含技术调整客体的清单和描述;
2)对技术调整客体的安全要求;
3)以运用本联邦法为目的而采用的技术调整客体的鉴定
规则;
4)技术调整客体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的符合评定规则和形式及确认;
5)对乳及乳产品的术语、包装、标记的要求,其中包括对在这种产品包装上和附带文件中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名称、成份和消费特性信息的要求。
2、本联邦法同时规定了运用本联邦法调整相互关系的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款 本联邦法包含的技术调整客体的清单和描述
1、本联邦法包含的技术调整客体的清单和描述为:
1) 在俄联邦领土上进入流通的乳及乳产品,其中包括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
2) 乳及乳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
2、成为本联邦法技术调整客体的乳及乳产品清单,其中包括:
1)原料乳和原料乳脂;
2)可饮用的乳和可饮用的乳脂;
3) 液体酸乳产品;
4) 酸凝乳和酸凝乳产品;
5) 酸奶油及以酸奶油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6) 黄油;
7) 黄油膏;
8) 涂抹植物奶油和炼制植物奶油混合物;
9) 干酪和干酪产品;
10)乳及含乳的罐头;
11)冰激凌和用于冰激凌混合物;
12) 功能上的必要组分;
13)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
14)二次乳加工产品。
第三款 采用本联邦法的目的
采用本联邦法的目的是:
1)保护公民生命和健康;
2)防止导致消费者误解的作用和保证关于乳及乳产品的名称、成份和消费特性信息的可靠性。
第四款 在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为本联邦法目的而使用的基本概念为2002年12月27日
N184-ф3“关于技术操作规程”(以下称-“关于技术调整”联邦法)第二款、2000年1月2 日N29-ф3“关于食品质量和安全”联邦法第一款制定的基本概念以及下列基本概念:
1) 乳 - 从一个或几个在哺乳期的牲畜中一次或多次挤出获得的农业牲畜正常生理乳腺分泌产物,没有向此产物添加任何添加物或从中提取任何物质;
2) 乳产品 - 乳加工产品,包括乳制品本身、乳组成产品、含乳产品、乳加工的副产品。
3) 乳制品 - 由乳和(或)没有使用非乳脂肪和蛋白质它的组成部分并在其成分中可能含有为乳加工必不可少的功能性组分生产出的食品;
4) 乳组成产品 - 由乳和(或)不带增添物的乳制品或带有乳加工副产品增添物和非乳组分生产出的食品,且添加非乳组分的目的不是代替乳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条件下在这种成品中乳的组成部分应超过50%,在冰激凌和乳加工甜品中—超过40%;
5) 含乳产品 - 由乳和(或)乳制品,和(或) 乳加工副产品和非乳组分生产出的食品,其中包括非乳脂肪和(或)蛋白质,乳的无水物质在成品的无水物质中的质量份额不少于20%
6) 再生乳原料 - 乳加工副产品,准备用作加工后使用的部分失去鉴定特征或消费特征(其中包括在他们的保质期内回收的这种产品,但符合食品原料安全要求)的乳制品;
7) 乳加工副产品 - 在乳加工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获得的伴随产品;
8) 原料乳 - 没有在摄氏40度以上的温度上进行热处理加工的或热处理加工结果没有改变其组成部分的乳;
9) 全脂乳 - 经过他们的调整乳的组成部分没有受到影响的乳;
10)脱脂乳 - 从乳中分离脂肪后获得的脂肪质量份额不少于0.5%的乳;
11)饮用乳 - 为了调整其组成部分(没有使用全脂乳粉,脱脂乳粉)由原料乳和(或)乳制品并受热处理加工或其它加工生产出的脂肪质量份额不超过9%的乳;
12)炼乳 - 在温度85摄氏度至99摄氏度条件下,持续热处理加工时间不少于3小时且直至获得特有的感官鉴别特性的饮用乳;
13)巴氏杀菌乳、消毒乳、超高温灭菌乳(超高温加工)-为了遵守微生物安全指标规定的要求,受热处理加工的饮用乳;
14)乳饮料 - 由浓缩或提炼乳或者全脂奶粉或脱脂奶粉和水生产出的乳制品;
15)加强乳饮料 - 单独或复合性添加如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和常量元素、食用纤维、多元未饱和脂肪酸、磷脂、益生菌、菌益生物质的乳饮料;
16)浓缩或提炼全脂乳 - 在浓缩或提炼乳产品组成中乳的无水物质的质量额份不少于25%,在乳的无水脱脂物质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脂肪的质量份额不少于7%;
17)浓缩或提炼脱脂乳 - 在浓缩或提炼乳产品组成中乳的无水物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20%,在乳的固体脱脂物质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脂肪的质量份额不超过1.5%;
18)含糖炼乳 - 含糖浓缩或提炼乳制品,在乳的无水脱脂物质组成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
19)全脂乳粉 - 在乳粉制品组成中,乳的无水物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5%,在乳的无水脱脂物质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脂肪的质量份额不少于20%;
20)脱脂乳粉 - 在乳制品组成中乳的无水物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5%,在乳的无水脱脂物质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脂肪的质量份额不超过1.5%;
21)非乳组分 - 向乳加工产品中补加的食品(蘑菇、肠类制品和肉类制品、海产品、蜂蜜、蔬菜、核桃、水果、鸡蛋、果子酱、果泥、巧克力和其他糖果点心类食品、咖啡、茶、甜酒、糖酒、糖、盐、香料、其它食品、食品添加剂、维生素、微量和常量元素、蛋白质、脂肪、非乳成分的碳水化合物);
22)乳脂 - 由乳和(或)乳制品生产,具有脂肪的乳胶液和乳浆且在乳制品组成中脂肪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的乳制品
23)原料乳脂 - 没有在摄氏45度以上的温度上受热处理加工的乳脂;
24)饮用乳脂 - 受热处理加工( 如至少用巴氏灭菌法消毒)并按消费包装定量包装成的乳脂;
25)酸乳制品 – 用致使活性酸度(PH)指标下降及发酵乳和(或)乳制品蛋白质凝结和(或)带有使用酵母微
生物和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不分的非乳组分的后继增添物或未添加这种成份的增添物的混合物的方法生产出的并属于本联邦法附件4、6、8和12 中规定的活性酵母微生物的含有数量的乳制品和乳组成产品;
26)酸乳(айран)(起源于西伯利亚、中亚、高加索等地)- 使用带水的后续添加物或没有他们的添加物的
酵母微生物- 嗜热酸乳链球菌、保加利亚酸乳杆菌和酵母菌用混和(酸奶的和酒精的)发酵方法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27) 酸牛乳(ацидофилин)- 使用相同比值的酵母微生物-嗜酸性乳酸杆菌、乳酸乳球菌和配制好的用于酸乳的酵母菌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28)酸乳(варенец)(经高温处理的)- 用发酵乳和(或)乳制品,在初步消毒或在摄氏97度正/负2 摄氏度的温度条件下,使用酵母微生物(嗜热乳酸链球菌-直至取得特殊的感官鉴别特性)的方法生产出的酸乳
产品;
29)酸牛乳(йогурт)(用乳酸菌素发酵成的)- 使用酵母微生物的混合物-嗜热乳酸链球菌和保加利亚酸乳
杆菌生产出具有提高乳的无水脱脂物质含量的酸乳产品;30)酸牛乳(кефир)(经过发酵处理的乳制品)- 使用配制好的制酸乳的酵母,在没有添加完全人工培养的乳酸微生物和酵母菌情况下,使用混合(酸乳的和酒精
的)发酵方法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1) 酸马奶(кумыс)- 马乳使用混合(酸乳的和酒精的)发酵和使用酵母微生物-保加利亚和嗜酸性乳酸杆菌和酵母菌发酵的方法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2) 酸马奶产品 - 牛乳按照酸马奶的生产技术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3)酸牛乳(простокваша)- 使用酵母微生物-乳酸乳球菌和(或)嗜热乳酸链球菌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4)酸牛奶(мечниковская простокваша)- 使用酵母微生物-嗜热乳酸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酸杆菌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5)熟酸乳(ряженка) - 带有或不带乳制品添加物及带有使用酵母微生物-嗜热乳酸链球菌在添加或不添加保加利亚乳酸杆菌的炼乳以发酵的方式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6)酸奶油 - 带有或不带有乳制品增添物及带有使用酵母微生物-乳酸乳球菌或乳酸乳球菌的混合物和嗜热乳
酸链球菌的乳脂以发酵方法生产出的酸奶产品;且酸乳产品组成中脂肪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
37)酸凝乳 - 以使用酵母微生物-乳酸乳球菌或-乳酸乳球菌混合物和嗜热乳酸链球菌并用酸或酸-凝乳酶的
方法使蛋白质凝结后用自我挤压、挤压、离心和(或)超过滤方法去掉乳浆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8)颗粒状酸凝乳 - 由带有乳脂和食用盐增添物的酸凝乳颗粒生产出的松散乳制品。成品不允许热处理加工和
添加浓度稳定剂;
39)酸凝乳浆 - 带有或不带有黄油、乳脂、含糖浓缩乳、
糖和(或)盐,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部分的非乳组分的增添物的酸凝乳生产出的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成品不允许热处理加工和添加浓度稳定剂;
40)酸凝乳产品 - 由酸凝乳和(或)带或不带乳制品增添物且符合酸凝乳生产技术的乳加工产品,带有或不带
非乳组分的增添物,其中包括非乳脂肪和(或)蛋白质,经进行热处理加工后或不进行热处理加工生产出的乳
制品或乳组成产品或含乳产品。如果在成品乳或乳组成酸凝乳产品中,乳的组成部分质量份额不少于75%, 且
为了取得特有的感官鉴别和物理-化学特性,不对这种产品进行热处理加工和熟化,那么对于这种产品可使用
“酸凝乳干酪”的概念;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