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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乳和乳产品技术操作规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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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对乳及其加工产品的包装、标记、标签的要求

第三十五款 对乳及其加工产品包装的要求

1、指定供为销售用的乳及其加工产品应该是按定量分别包装,用由在保护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批准的生态安全材料制造的,供与食品接触用并保证乳及其加工产品在他们的保质期内的安全和质量的容器和(或)包装物包装好。

2、供幼儿用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应该发售只能用按定量分别包装并用不超过下列容积的密封小件包装包装:

1)1公斤 – 无水产品(适应配方乳、后继混合物、喂养产品、速成产品、奶粥);

2)0.2升 - 液态适应配方乳、部分适应配方乳、后继混合物;

3)0.25升 - 饮用乳、饮用乳脂、酸乳产品;

4)0.1公斤 - 糊状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

3、供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应该发售只能用密封包装按定量分别包装。供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用的液体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发售应该用包装容积不少于0.2升和不超过2升,糊状儿童营养产品- 不超过200克。

4、在销售非按定量分别包装和无包装的易腐乳加工产品时,不允许使用消费者(购买者)的容器。

5、制造商或销售者把切开的乳加工产品在保证这种产品的安全和保持他们的感官鉴别特性的条件下封装好。

6、每一个乳加工产品的包装应该具有标记、标签和在必要时含有符合于本联邦法第三十六款供消费者用信息的装入物单据或装箱卡片。

7、容器和包装物处于损害状态的乳加工产品必须召回。

第三十六款 对乳及其加工产品的标记要求

1、乳及其加工产品应该附有符合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的俄联邦法要求和本联邦法的要求的供消费者用的信息。

2、在乳、乳产品的每一个单位组包装上、多次周转的单位包装上或这种产品的单位运输包装上、以及这种产品的每一个单位消费包装上标注供消费者用的信息。

3、在每一个单位组包装上、多次周转的单位包装或这种产品的单位运输包装上标注供消费者用的含有下列信息的标记:

1)符合于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和乳产品的名称;

2)这种产品制造商的名称和所在地;

3)这种产品制造商的商品标识;

4)这种产品的组包装、多次周转包装或运输包装的毛重和净重;

5)在组包装、多次周转包装或运输包装中这种产品的单位消费包装的数量;

6)这种产品的保质期;

7)这种产品的生产日期;

8)这种产品的贮藏条件;

9)这种产品的消费包装的净重;

10)这种产品生产符合于标准、规范或技术文件的标识;

11)这种产品的批号;

12)关于确认这种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信息;

13)必不可少的警告性的文字标注或操作标识-“避免阳光照射保存”、“限制温度”,“避免受潮保存 ”。

4、在用透明保护聚合物材料组包装包装或运输包装乳制品时,允许在其表面不标注标记。在这种情况下,被安置在标签上信息是供消费者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在这种产品的组包装或运输包装中这种产品的消费包装的件数和重量的补充资料应被安置在标签上;无法遗漏的文字标注,包括操作标识,在装入物单据上标注或用其他任何允许的方法向消费者提交。

5、用于乳、乳产品的组包装或者运输包装或消费包装的标记,粘贴用印刷的方法制成的标签或用保证他们清晰阅读的其他方法标注。

6、乳及其加工产品的名称应该符合本联邦法第四款规定的概念。这种产品的名称能够用商品种类的标识或制造商公司的名称附加。

7、对从除乳牛以外的各类农业牲畜中获得的乳的说明应该安置在包装标签上的“乳” 概念之前或这个概念之后。

8、对于热处理方法加工的乳或其加工产品的相关概念,被安置在这种产品名称之后,例如,“巴氏灭菌乳”, “消毒乳脂”。

9、乳和乳制品的名称之后,可能与对于热处理方法加工的这种产品的相关概念并列安置其他与这种产品相关的概念,例如,“巴氏灭菌芳香乳(带香味)”。

10、乳组成产品的名称应该符合为乳制品规定的概念,并含有以直接向这个概念接近的这种产品组分其它特性的清晰描述,例如“带小块水果的凝乳”、“水果酸牛乳”、“带火腿的融化干酪”。

11、在这种乳制品包装标签上的生物产品的概念,以单词或带有使用复合词第一部分 “生物...”(био...)和这种产品的名称的复合词形式安置在任何便利的地方,例如“生物酸牛奶”、“生物熟酸乳”。

12、使用为这种产品生产方法特点或原料组成特点或者酵母成分的概念,在其名称中的规定 - “乳饮料”、“全脂乳”,“重组乳脂”、“酸乳饮料”。

13、关于部分使用无水乳制品信息,除以标准化为目的使用无水乳制品以外,与含有关于成品组分信息一起以“借助于使用无水乳(乳脂、乳浆)制成”文字形式安置。

14、在含乳和发酵产品名称标记时,不允许采用本联邦法规定的酸乳产品的概念,在他们的名称中“含乳”概念或“发酵”概念应该用这种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替代,例如, “(经过发酵处理的)酸牛乳的”(кефирный)、“热杀菌酸牛乳的”, “(用乳酸菌素发酵成的)酸牛乳的” (йогуртный)、“热杀菌酸牛乳(用乳酸菌素发酵成的)的”。

15、在含乳产品名称中“产品”概念可能被替代或在乳组成产品名称中用符合产品的稠度或形状来补充描述概念(果子冻、果子羹、小浆果的牛奶果汁饮料、(糕点上的)奶油、奶油冻、饮料、糊膏、千层卷(点心)、调味料、苏福列(蛋白甜松饼或其它加上搅起泡沫蛋白的食品)、蛋糕),例如“乳-果汁饮料”、“酸奶油调味料”、“奶果子羹”、“带核桃的酸凝乳苏福列”、“带香料的奶酪千层卷(点心)”。

16、在干酪名称方面干酪的样式和种类概念的定义(硬的、半硬的、新鲜的(没有熟化)、切片的、膏状的)的运用依照他们制造商的方案。

17、“加强”的概念,“加强”在带有产品相应名称的组合中使用,并附带关于现有量和添加物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推荐的其昼夜需要标准以及根据这种产品使用的建议信息。

18、如果这种产品不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的鉴定指标时,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的种类标识和其它附加名称中不应该使用本联邦法第四款规定的概念。

19、在那些单位消费包装上标注了这种产品完整名称的情况下,在这种产品的包装前方允许写本联邦法第4款规定的乳或乳制品的部分名称。

20、在这种产品的标签上、广告或其他目的里的标记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时,在产品的名称中,不是乳或乳制品或者乳组成产品,不允许使用本联邦法规定的概念,其中包括单词加入他的名称组成中,在制造商公司的名称中加入他们的各种组合。

21、在黄油膏和涂抹植物黄油的标签上、广告或其他目的里的标记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时,不允许使用“黄油”概念。其中包括在制造商公司的名称中。在炼制植物混合黄油的标签上、广告或其他目的里的标记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时,不允许使用“炼制黄油”概念。其中包括在制造商公司的名称中。

22、在成分中加入植物油脂的冰激凌的标记,不允许使用“乳”、“奶油”、“高级冰激凌”的概念。

23、为了加工,法人或自然人销售原料乳、原料乳脂应该拥有标注在运输包装上的标记,并附有含有下列信息的商品-运输文件:

1)这种产品的名称;

2)这种产品的鉴定指标(乳的无水物质质量份额除外);

3)这种产品的制造商名称 - 自然人,其中包括个体企业主(姓、名、父称);这种产品制造商的名称 -(农业组织,农(牧)业)的法人;

4)这种产品制造商的地址;

5)这种产品的体积(按升)或这种产品的总量(按公斤);

6)这种产品的装运日期和时间(小时,分钟);

7)这种产品装运时候的温度;

8)这种产品批次的编号。

24、自然人其中包括个体企业主,在市场上,其中包括农业市场销售的原料乳、原料乳脂、非工业生产的乳加工产品,应该附有关于这种产品生产地点(地址),这种产品的名称和他们的生产日期的信息。

25、用消费包装分装的并以批发和零售形式在俄联邦领土销售的乳及其加工产品,应该具有含有下列信息的标记:

1)带有使用本联邦法第四款规定概念的这种产品的名称,对他们的使用遵守本条款规定的要求;

2)脂肪的质量份额的百分比;

3)乳脂肪在油脂相(为含乳产品用)中的质量份额的百分比;

4)制造商的名称和所处地点(地址,其中包括国家和(或)这种产品的原产地)和用来接受自俄联邦领土上(在具备索赔证据的情况下)的消费者涉及乳及其加工产品的索赔的、在俄联邦被制造商授权的机构;

5)乳及其加工产品制造商的商标(在具备商标的情况下);

6)这种产品的净重或容积。如果这种产品具有颗粒的、固体的、膏状或粘性可塑的稠度的或者对于他们没有方法完成密度的测量,对于这种产品规定净重。如果对于这种产品存在完成密度测量方法和(或)定量设备,对具有稀稠度的产品规定容积或净重(按制造商酌定);

7)带有进入他们中的组分说明的这种产品成分。加入到这种产品成分中的组分清单以在这种成品生产时他们的质量份额按照递减方式形成。如果组分是两个和更多组分组成的食品,这种食品可能包含乳加工产品的成分,用自己的名称。加入乳组成产品或含乳产品的成分中的乳制品,在组分清单中用自己的名称。为生产过程中功能必要的和不是加入成品成分的组分规定在“带有使用”一 词之后。在这种产品的成分中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加香剂、具有非传统成分的组成部分的名称。单独规定加入糖衣成分中的组分;

8)这种产品的营养价值(在成品中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其中包括蔗糖)的百分比或用每100克这种产品计算的克数,这种产品的卡路里或千卡能量值;

9)成品酸奶或发酵产品中微生物(酸奶的,双岐杆菌和其他益生菌微生物以及酵母 - 这种产品聚集形成单元克数的)的含有量;

10)在加强产品的成品中微量-常量元素、维生素、其他为加强这种产品的带有规定添加到这种产品中的物质对于这种物质昼夜需要剂量的数量关系的物质含量和这种产品的使用特性;

11)关于现存借助于使用生物基因工程改良获得的组分信息(如果他们的现存量超过0.9%);

12)乳和乳制品的贮藏条件(其中包括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在包装启封之前,如果有启封的包装和这种包装必须启封之后的贮藏,对于保质期在30天以内的易腐产品 –如果这种产品在未开启包装和开启包装方面的贮藏条件有区别);

13)乳制品的生产日期和包装日期(在这些日期不相符的情况下),以双位数标出-时间、日期、月份(对于具有用小时计算保质期的易腐乳制品),日期、月份、年份(对于具有保质期在30天以内的易腐乳制品),月份、年份(对于非易腐乳制品,也包括罐头);

14)以双位数标出保质期-时间、日期、月份(对于具有用小时计算保质期的易腐乳制品),日期、月份、年份(对于具有保质期在30天以内的易腐乳制品),月份、年份(用于非易腐乳制品,也包括罐头)。在“有效至...”,“应用至...”或“使用至...” 词之后指明保质期。保质期允许用小时、天、月指明(“保质期36小时、“保质期14天(昼夜)”、“保质期6个月”、“有效至14个昼夜”、“有效至6个月”);

15)乳制品的使用方法和条件(在必要时);

16)与这种产品生产和可能鉴定相适应的文件;

17)关于确认这种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信息;

18)在乳制品生产时(在本联邦法第四款中给予的概念),关于使用无水全脂乳或无水脱脂乳的信息,与乳制品相应形式的名称一起用相同的字体安置在在消费包装的前方。如果有使用全脂无水乳、脱脂无水乳时,在乳及其加工产品的消费包装上不允许使用 “乳”概念。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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