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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大学的产权归属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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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在中国,也许是由于法学不发达,也许由于立法者思维不清楚,法律里存在着很多含糊其词的概念。比如,“国有”企业,或者“国家”重点大学,或者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有。但是,所谓的“国”、“国家”,究竟是指谁?是全体人民吗?但是,全体人民显然不可能行使所有权。于是由政府来代理所有权。但究竟是哪个政府?是国务院吗?那么,县、市政府征地、转让土地,属于何种性质?或者,陕西省政府能够对上海市城区的国有土地行使所有权吗?

显然,“国”有土地、国家重点大学都忽略了目前存在着多个层级政府的现实,因而,公共土地、资源、事业机关等产权的设置多有不合理之处。就是经济学家们经常所说的,产权不够明晰。或者即便在现实中形成了某种分层级的产权结构,比如,国资委管理中央企业,地方政府拥有、管理地方国有企业。但这种安排没有充分体现在概念上。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清楚地说明,一所大学、一块土地、或一家企业,究竟是国立的、还是省立的、或者是市立、县立的。

明晰这样的概念十分重要,因为这种概念会提示明确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所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那么,教育部或中央政府就必须负责向这所大学提供全部经费,而不应指望省政府投入这种经费。当然,另一方面既然这所大学的全部经费来自于全国纳税人的税款,则其招生名额当然就得向全国各省公平地分配。

但现在,这种权利、义务却被混淆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少部属高校大搞“省部共建”,重点大学形成了一种混合产权。基于这种混合产权安排,大学当然要拿出一部分资源服务于地方。比如,在招生上向地方倾斜,及广泛参与地方的实用型项目研究。

但是,这种混合而不清晰的产权,必然造成诸多严重后果,如重点大学生源质量与学术品质双双下降,重点大学地方化。这一混合产权安排也把重点大学管理者置于困境:他必须同时讨好两个政府。而这两个政府的诉求其实是大不相同的,甚至可以说是相互冲突的:省长要多招本地学生,教育部要多招外地学生,如何协调?

政府举办的大学却不能享有这种招生自由。这也是公立大学劣于私立大学的一个方面。公立大学不能不受财政的限制。大学究竟是中央化还是地方化,是由财政安排决定的。一所大学是由哪部分纳税人支持的,它就只能服务于那部分纳税人。如果一所大学,其经费来自省政府,那它就只能服务于该省民众,而不能慷慨地对待其他省份的考生。否则,就是侵犯本省纳税人之权益。当然,为了保持大学内部之活力,该大学也可向外省及市外招生,但这终究只是例外。

中国的大学,包括其他涉及公共资源的机构和企业,都应以此原则改革。也就是说,明确产权归属,不是笼统地谈论什么“国”有或“公”立,或“国家”,而是具体地界定,究竟是国立、省立还是市立、县立。

这样,将会出现国立大学、省立大学、市立大学等。如果是教育部直属大学,那就是国立大学。教育部及其背后的中央财政向其提供全部经费,相应地,这些大学必须按照与各省人口规模相应之比例向全国各地分配招生指标。像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不应享有任何优待。相应地考虑到中央政府承担的缩小地区差距责任,招生指标其实应当向贫困地区、向农村考生倾斜。这种倾斜对富裕地区、大城市也并无不公,因为,富裕省份、大城市完全有能力举办省立大学、市立大学。这些省立大学、市立大学主要服务于本省。

孔子早就说过:“必也正名乎!”土地、大学管理等领域之所以问题多多,重要的原因就是产权不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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