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普陀原副区长受贿获刑
东方早报
低价拍卖办公楼收受130万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上海职员被判11年
东方早报记者 李燕
在65岁的普陀区原副区长张克明上个月一审获刑13年后,昨日,曾与其共同受贿180万元的天津市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上海公司员工刘建刚,被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官员商人员工卖楼赚钱
昨天下午2时,一身格子睡衣的刘建刚被带进二中院C210法庭,频频对旁听席上的家属微笑。
刘建刚于1994年5月起进入天津市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上海公司(以下简称天汽上海公司),先后从事会计等工作。
1999年,天汽上海公司停止经营,刘建刚负责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善后事宜。2004年,刘建刚负责拍卖该公司位于中山北路3222号的办公楼,他找到普陀区原副区长、时任普陀区副局级巡视员的张克明,商量如何从卖楼中谋利。
两人随后找到三鑫拍卖公司的股东刘宝根,商定将办公楼低价拍卖给刘宝根名下的其他公司,再高价转让,这样3人均能捞到好处。
法庭上叫家属快找律师
2004年11月,刘宝根参股的三鑫拍卖公司主持天汽上海公司办公楼的拍卖,以1055万元拍卖给刘宝根实际控制的上海外联印刷厂。
随后,刘宝根将办公楼加价转让给其他公司,从中获利300余万元。
2005年4月,刘宝根按事先约定,将130万元转入刘建刚的农行账户。同时,张克明通过儿子张勇,以借款的方式,从刘宝根处收受了50万元好处费。
案发后,刘建刚的亲属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昨日在宣判结束后,刘建刚连连安慰家属说:“放心,没事,别担心,快给我请律师。”
◎ 庭审焦点
国企员工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此前的庭审中,刘建刚认为自己仅仅是天汽上海公司的一般员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天汽上海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刘建刚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管理职能,符合从事公务的基本特性,故应当认定刘建刚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根据刑法规定,对刘建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刘建刚的辩护律师则以家属已经退赔所有违法所得为由,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处理。这一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