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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租船提单 防范业务风险

《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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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租船运输的复杂性,日常业务中由此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作为一般的贸易商和银行工作人员来说,如何简单有效地控制租船运输中的风险显得极为重要。

文/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张蕾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宗商品的进出口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大宗商品的装运大多采用租船的方式,使用的是租船提单。但租船提单受制于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签订的租船合约,在船期的控制、滞期费条款乃至货权的掌握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此给进出口双方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在租船提单上有哪些技巧可以更好的防范风险?在此我们通过日常业务中的一个租船提单案例,探讨此类提单使用中的风险防范。

案 例

受益人中国A公司(化名)收到申请方韩国开证行开来的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品为化肥,价格条款为FOB(离岸价格)CQD TIANJIN CHINA。要求提交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租船提单也可以接受。

由于FOB项下是由申请人负责租船,且当时国际航运市场船舶紧张,韩国方面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船,导致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一再被修改。而A公司货已运至起运港,因此不得不支付仓库的高额仓储费。货物最终装船并到达目的港后,A公司仍未收到船方所签发的租船提单,韩国方面称货物到港后数量少了300吨,并提出索赔。

A公司银行了解到化肥的市场价格此时已趋于疲软,就建议该公司催促船方签发提单并立即凭相符单据向开证行索款。但是船方已获悉纠纷的存在,为避免卷入,船方要求在租船提单上批注以下免责条款后方肯签发提单。免责条款的大意为:船方并不负责,也并未参与货物数量的确认,因此对于在目的港卸下的货物数量并不负责,贸易合同约定将使用租船提单,租船合约中规定承租人和托运人对货物的装运以及数量负责,任何短装的索赔是基于贸易合同而非基于提单本身,因此所有因扣留或延误等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由承租人以及扣留方共同承担。

A公司迫于无奈,接受了标注以上条款的提单,并且最后与韩国方面达成协议,各承担150吨化肥的损失。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的单价,规定提单出现以上免责条款可以接受。最终该公司损失44645.74美元 收回货款。

出口商的教训

在A公司的案例中,有许多做法值得商榷,我们从这个教训中可以总结出一些租船提单的经验和技巧。该公司使用FOB价格,首先就丧失了租船和订立租约的主动权。

FOB价格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船只,卖方处于被动的地位。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大,如果市场行情看低,买方有意或无意地未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内安排合适的船只,就会导致卖方无法按时履行交货义务,从而无法提交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而且租船提单受制于承租人与船方签订的租船合约。近洋贸易中买方作为租船人,为了不产生滞期费等费用,往往直接在租约中要求船方无正本提单放货(上述案例在出口商还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进口商就已提货,船方有可能就是按租约行事)。

其次,A公司未能有效地利用贸易合同条款,加强对自身的保护。一是虽然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买方应提前通知其船舶细节,但其未能利用该条款合理地安排货物进港时间,从而导致货物长时间堆放,承担了高额仓储费;二是鉴于当时国际航运市场船只紧张,以及货物的市场价格相对处于高位运行的情况,出口商并未在贸易合同中订立相应的针对买方违约的条款,约束买方履行在FOB价格项下的应尽义务;三是未能在贸易合同中订立相应的条款保证提单的及时有效签发,防止船方扣押提单和无单放货的情况发生。

最后,该公司轻易放弃了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是非常不理智的。其租船提单上的免责条款,并未构成不清洁提单或者不相符,出口商完全可以严格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制作单据,得到开证行的偿付,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A公司采用了与韩国方面私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纵容了其无理要求。

如何防范风险?

由于租船运输的复杂性,日常业务中由此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作为一般的贸易商和银行工作人员来说,如何简单有效地控制租船运输中的风险首先应予以考虑,建议从以下几点予以关注和思考。

在日常贸易中,企业应尽力争取订立租船合约的主动权,如不可能,也最好对他方订立的租船合约的内容有所了解。在日常贸易中,卖方可争取以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或CFR(成本加运费)价格条款达成交易,掌握租船及订立租船合约的主动权,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如因各种原因只能以FOB价格成交,也要通过贸易合同的条款制定来对租船合约的条款施加影响,并充分了解条款内容,仔细分析其中利弊,防患于未然。

其次,短航次中(近洋贸易)可能存在的无单放货问题须引起高度警觉。提单是物权凭证,收货人须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但在短航次中,经常会发生货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尚未到达的情况,从而会产生滞期费等损失。因此,在FOB价格下,承租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在租船合约内订立条款,要求船东在卸货港仅凭承租人出具的保函放货。近年来,这一条款在短航次和大宗商品贸易中更是成了常态。虽然船东不凭正本提单放货,是侵权行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对其提起诉讼,但是诉讼的成本昂贵、耗时长,胜诉能否受制诸多因素,因此在实务中就可明确规定禁止租船合约订立该种条款。

再者要妥善签订贸易合同条款,并以信用证中的单据化条件体现谈判成果。在卖方无法控制租船权和租船合约的情况下,可通过贸易合同条款的订立来增强对交易的控制。同时,因为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贸易合同条款要以单据化条款在信用证中体现,如允许卖方以货物收据、大副收据等替代海运提单结汇,就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货物收据或大副收据等单据,以使该合同条款有操作性,约束信用证当事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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