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声明
证券日报之声
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同在”)现针对与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下称“远东电缆”)《远期商品购销合同》纠纷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声明如下:
上海同在于2009年2月19日从公开渠道获悉,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普药业”)以“关联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为标题,公布了上海同在与远东电缆购销合同纠纷案进入诉讼程序的基本情况。但是,三普药业的“关联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内容,明显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问题。
纠纷的基本事实:上海同在与远东电缆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一份《远期商品购销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远东电缆以双方确定的价格向上海同在购买阴极铜32000吨。合同签订后,双方执行至2008年9月底。2008年10月以来,铜价大幅下跌,远东电缆单方面停止了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付款提货义务,造成上海同在巨大损失。争议发生后,上海同在曾多次派人及函告远东电缆,要求其履行剩余的8232.768吨铜的付款提货义务,但远东电缆不顾诚信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合同,并于2008年10月14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同在返还其定金。2008年12 月4 日,上海同在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远东电缆赔偿上海同在扣除其定金后损失204459033.62元。目前,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本案远东电缆于2008年10月14日向无锡市中院提起诉讼,三普药业却于2009年2月19日才公告披露,属于信息披露不及时;本案属于远东电缆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提货”义务,三普药业在公告中不但只字未提,反而说是远东电缆要求上海同在返还资金7704.58 万元,属于信息披露不真实;上海同在起诉远东电缆,请求其赔偿两亿元以上损失,三普药业在公告中只是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属于信息披露不完整。
由于三普药业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但误导了投资者,而且也影响了上海同在的商业信誉和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上海同在巨大的经济损失。
基于以上情况,上海同在在此郑重提出:
1、三普药业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2、上海同在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声明人: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