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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呼吁明确重组式股改对价税收政策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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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宇 吴铭 靳军

中国证券报25日报道的ST博信(600083)因重组式股改被成都市武侯区地税局追索2561万元企业所得税一事,引起市场各方广泛关注。中国证券报记者就此事对当地税务机关、有类似情况的上市公司以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了采访。

专业人士认为,作为股改对价的一部分,所得税事宜应涉及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而非上市公司。因非流通股股东享受股改税收优惠,因此这笔所得税不应缴纳。

相关部门尚未答复

中国证券报记者于3月25日下午来到成都市武侯区地税局,表明采访要求,不久一位副局长告诉记者,不接受采访。记者随后向国家税务总局和成都市地税局分别提交了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时,均未得到答复。

记者还采访了其他实施重组式股改的上市公司,但多数公司对于这笔税金该不该交、交了还是没交,应答都相当含糊。一家公司股证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公司确曾关注过重组式股改对价的税收问题,但认为这不仅仅是一家公司的事情,监管部门总会有说法。

不过据记者了解,已有一家公司明确为重组式股改对价支付了税金。哈药股份(600664)的股改说明书显示,该公司股改方案为哈尔滨市财政局通过豁免上市公司对其13196万元债务的方式代哈药集团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该公司明确表示,因豁免债务可直接增加哈药股份税前利润13196万元,按25%的所得税率计算,可增加税后利润9897万元,其中归流通股股东享有的金额为6457万元,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0.07股。

股改成本由谁承担?

但有注册会计师告诉记者,从重组式股改的性质来看,交这笔税金于理说不通。

该会计师认为,股改的目的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获得流通权。上市公司因股改产生的所得税作为股改成本的一部分,应由非流通股股东承担。

在ST博信的案例中,如果税务部门向上市公司追索所得税,那就意味着这部分股改成本要由当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来承担,这对当前股东是非常不公平的。

如果认定这部分股改成本由非流通股股东承担,那么根据200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股改定价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流通股东也不应缴纳这笔税金。

该会计师认为,通常情况下,在实施重组式对价时,非流通股股东与当地税务部门都应有充分的沟通,ST博信的情况可能和注册地迁移有关。

至于哈药股份为何缴纳所得税,有观点认为,哈药股份的情况有其特殊性,债务重组与债务豁免按原规定系计入资本公积,进入2007年之后按新会计准则需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实施股改较晚的哈药股份只能对此缴纳所得税。

但也有观点表示,如果认定股改成本由非流通股股东承担,那就不应受会计准则变化的影响,新旧会计准则只是改变了相关记账方式而已。

由于税务部门没有明确的政策来界定,不同的地税部门在处理重组式股改对价时可能采取截然不同的做法,这也是上市公司和基层税务部门的争执所在。

相关上市公司和业内人士呼吁,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对重组式股改对价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给予明确,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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