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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审议

商报记者 宋杰 周洲

首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性法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昨天被正式提交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按照中央和地方关于金融事权的划分,围绕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金融改革发展先行先试和营造金融发展环境进行制度设计,着重就金融市场体系、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金融人才环境、金融创新环境、信用环境、金融风险防范和法治环境建设等作了规定。

地笔立法

最早会在4月份之前通过

记者获悉《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条,定位为地方促进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此次上海出台《条例(草案)》是为了配合中央政府共同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按照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屠光绍的说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文件表明上海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决心,这个立法是宣誓性的。”

“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在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基本已由发达国家主导的格局中争取新的突破,是一种追赶型的推进模式,必须在市场运作的基础上结合政府推动来实现快速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蒋卓庆在针对《条例(草案)》向上海市人大常委员作说明时表示。

记者了解到,上海市政府目前正计划出台《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实施细则》,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马弘昨日表示,目前实施细则已经制定完毕,“一旦地方立法通过人大审议,实施细则就将随之公布。”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透露,在本次审议之后,《条例(草案)》还需提请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并经过最终表决,预计《条例(草案)》最早会在今年4月份之前通过。

另据上海市政府权威人士透露,国务院有关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文件有望在本周出台。“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从国家层面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了一个新的起点。”这位人士表示。

规划建设

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

金融市场是上海的优势,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一般而言,金融市场体系包含五个层面的内容:一是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包括交易所市场和场外柜台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多层次货币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这是金融交易活动的平台;二是金融机构体系,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也包括基金、融资租赁等资金运作与资产管理机构,这是参与金融交易资金流动的渠道;三是丰富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四是资金结算清算体系,包括资金流动、资金交易、权益登记等提供服务的支付清算体系;五是金融后台、中介服务体系,即为金融活动提供后台技术支持以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这是金融活动有序运转的必要条件。

为此,《条例(草案)》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作了原则性规定。

据悉,自浦东新区开发开放以来,陆家嘴金融城逐步形成,并已具规模;外滩金融聚集带在历史上即为金融机构聚集区域,目前正在原有区域基础上向两侧延伸。此外,其他一些区域也初步形成或正在形成各有特色的金融产业集聚。对金融业进行区域规划,是在本市金融业集聚现状的基础上,引导金融功能区域合理优化布局,更好发挥各自优势。

为此,《条例(草案)》就发挥本市不同区域的发展优势和做好金融业空间布局,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将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并对做好金融功能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作了规定。

激励机制

设金融发展资金揽高端人才

《条例(草案)》就金融人才环境建设确立了分类评估、培养和引进相结合、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开展金融人才需求专项调查,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二是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金融人才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分类制定与人才相关的政策措施;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实现教学资源共享,设立金融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四是为引进人才提供待遇保障,解决引进人才的户籍和居住证、住房、医疗等问题;五是引进国际认可的金融职业能力考试认证机构,鼓励金融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认证考试。

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实行一定的经济奖励和扶持措施,是当前聚集金融机构、吸引金融人才的主要手段之一。《条例(草案)》规定设立“上海金融发展资金”,明确该资金主要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

金融创新

鼓励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

据了解,《条例(草案)》第五章明确规定鼓励金融创新,并对推广创新应用以及保护金融创新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在第七章专门规定金融风险防范和法治环境建设,从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以及做好金融案件审理和仲裁、促进金融法律服务、提高行政机关和全社会金融法律意识等方面,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和开展具体工作的要求。

蒋卓庆表示,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活力所在,也是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强大动力。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市场经济发育时间不长,金融发展明显落后于实体经济发展。金融服务供应不足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创新乏力。

蒋卓庆同时指出,任何金融产品都不可能消灭风险,金融新产品、新工具的过度使用必然带来风险集聚。这次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的国际金融动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金融衍生产品开发使用过度,超出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

总结最近美国等西方国家发生的金融动荡教训,一方面不能因为美国出了大问题,就盲目地放弃我国金融创新;另一方面,也不能对金融新产品、新工具的运用放任不管。为此,加快上海国际金融征信建设,不能为了防止意外而停止创新,而是要依靠创新来减少国际金融动荡带来的冲击。

据悉,《条例(草案)》第六章从三个方面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一是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金融业的统一征信平台;二是对本市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处理,建立数据库;三是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此外,还对鼓励和促进本市信用服务机构的规范经营、征信产品的使用作了规定。

委员建言

4项建议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朱匡宇在昨天所作的《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报告时说,财经委员会认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国家战略。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推进机制,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财经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按照中央和地方关于金融事权的划分,围绕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金融改革发展先行先试和营造金融发展环境进行制度设计,着重就金融市场体系、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金融人才环境、金融创新环境、信用环境、金融风险防范和法治环境建设等方面作规定,立意较高,定位较准,表述简明扼要。总体看来,《条例(草案)》基本成熟,框架较为合理,内容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委员会还提出了4项意见和建议:

其一,建议《条例(草案)》完善有关内容,强调本市应依靠和发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作用,抓住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契机,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内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协调机制,同时配合和支持“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健全针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监管协调机制。

其二,建议《条例(草案)》细化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其三,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相关规定,促进金融业态创新发展,并扶持和吸引新兴金融服务机构落户上海,同时《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中的“金融后台服务”建议修改为“第三方金融服务”,扩大金融后台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其四,建议《条例(草案)》对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方面的规定作进一步充实完善,增加有关评估机制等内容。

昨日分组会议上,与会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大都对这项立法表示赞同,不过亦有委员对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丁伟表示,上海应该在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力度。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豪则指出,《条例(草案)》应该在更多具体的内容上有实质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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