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起诉两银行被判输
新闻晨报
存款后身患老年痴呆症无法提款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晨报讯 胡老太在工商银行上海某支行和另一家银行下属支行一共存入4万余元后身患老年痴呆症,其胞妹作为监护人前往银行提取这笔到期钱款,不料因无法提供密码遭到银行拒绝。无奈之下,胞妹将两大银行告上法院讨还存款。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两大银行支付胡老太存款本金共计41973.05元。
胡老太今年84岁,终身未婚,膝下也无子女,早在2000年12月至2001年2月间,她在这两家银行下属某支行存入3笔活期、定期存款共计4万余元。2004年4月上旬,胡老太所在居委会出具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指定胡老太胞妹阿华为监护人。阿华持银行存单到银行要求提取早已到期的存款,因未能提供密码未取到存款。
去年11月下旬,阿华以胡老太名义诉至法院,称上述存单均已到期,但胡老太本人却身患精神疾病长期住院,医院也证明胡老太身患阿尔茨海默氏等病症。因胡老太病情恶化需要费用,她前往上述银行要求提款,然而银行却拒绝让监护人提款,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胡老太上述存款。
法庭上,两家银行承认有胡老太存款凭证记载,但按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监护人不能提供存款密码也无权代理重新设定密码,除胡老太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代表她办理取款手续。而监护人提供的居委会和医院材料均无法证明胡老太无行为能力,居委会也无权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此外,老年痴呆症不等同于精神病,有精神病史不等于现患有精神病,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也不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胡老太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居委会有权指定监护人,监护人提取被监护人存款,是履行监护职责也是其监护的权利,遂判决胡老太胜诉。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胡老太所在居委会依法召集了胡老太的亲属、胡老太原所在单位、社区民警进行协商,并作出指定监护决定,由阿华担任监护人。现该决定书早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阿华有权代理胡老太从银行提取原存款储蓄,来履行其监护责任。法庭上银行方所依据的是储蓄管理条例,该条例是部门规章,不属法律法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