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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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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2008〕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切实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明确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的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及时、足额打卡发放各项涉农补贴,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统一打卡的程序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各类资金,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补助资金、抚恤(优抚)资金、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灾民救灾补助资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对种粮农户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小麦良种推广补贴资金、油菜良种补贴资金、棉花良种补贴资金、玉米良种补贴资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资金、村(居)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助资金、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库区移民扶持资金、重点地质灾害安置补助资金、村干部个人垫税补助资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金、失地农民保障补贴资金、农村草(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以及其他符合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性质的各类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实行县级统一打卡发放的通知》(财农村〔2008〕1453号)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县各项涉农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统一打卡发放,各项资金不再下拨到乡镇、开发区。统一打卡的程序是:

(一)各涉农补贴项目的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经过统计、核查、公示、上报等程序后,将当期要发放的涉农补贴项目批次资金形成纸质和电子清册(见附件1)。需要乡镇、开发区统计、核实、汇总的清册等相关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按要求及时上报县主管部门。

(二)涉农补贴项目由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在纸质清册上审核签字后,连同电子清册、文件等资料一并送交县财政局,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财政局在《肥东县涉农补贴清册接收单》上签字(见附件2)。

(三)县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涉农补贴的电子清册下发至各乡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并填制《电子清册发放与数据上报明细表》(见附件3)。各乡镇、开发区涉农信息录入员要在接到电子清册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信息录入涉农软件(救灾等紧急性资金须在2个工作内录入结束),并导出上报数据报县财政局。

(四)在录入过程中发现有基础信息不准确等情况,影响补贴资料正常录入的,乡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要立即反馈。县财政局收到反馈当日填制《基础资料信息错误反馈单》(见附件4),并通知有关补贴项目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补贴项目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2个工作日内将正确信息重新提供给县财政局。

(五)县财政局在收齐各乡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上报的补贴数据后,将补贴数据送交县信用联社,实行打卡发放。

(六)每年年底,各乡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将发放的涉农补贴资金打印成明白卡,并发放给农户。

二、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职责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横向协调”的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惠民政策和资金管理落实到位。

(一)县财政局是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涉农补贴资金专户管理、指标下达、打卡发放和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向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反馈资金打卡情况;负责涉农补贴资金补助对象信息化管理;组织开展涉农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农委是农业方面涉农补贴资金补助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业方面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水稻良种补贴、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油菜良种补贴、玉米良种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补助等涉及农业方面补助对象的核查和审批;组织开展农业方面惠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三)县教育局是教育方面涉农补贴资金补助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教育方面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等教育方面补助对象的核查和审批;组织开展教育方面惠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四)县民政局是民政方面涉农补贴资金补助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民政优抚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补助、抚恤(优抚)定期补助、民政救灾补助、城乡医疗大病救助等涉及民政方面补助对象的核查和审批;组织开展民政优抚方面惠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五)县水务局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面涉农补贴资金补助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库区移民后期扶持等补助对象的核查和审批;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六)县林业局是林业方面涉农补贴资金补助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林业方面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等涉及林业方面补助对象的核查和审批;组织开展林业方面惠民政策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七)县卫生局是卫生方面涉农补贴资金补助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卫生方面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等卫生方面补助对象的核查和审批;组织开展卫生方面惠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八)县人口计生委是计划生育方面涉农补贴资金补助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计划生育方面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定点分娩补贴等人口与计划生育补助对象的核查和审批;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方面惠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九)县畜牧水产局是畜牧水产方面涉农补贴资金补助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能繁母猪及其保险等方面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能繁母猪及其保险补助对象的核查和审批;组织开展能繁母猪等补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十)县农机局是农机方面涉农补贴资金补助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机方面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补助对象的核查和审批;组织开展农机方面惠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村(居)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助资金以及自有资金发放补贴等补助对象的核查和审批,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负责向县主管部门报送各类涉农补贴基础资料;组织各项惠民政策的宣传和各类补助对象的审核、公示,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组织开展惠民政策宣传,及时纠正惠民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落实各项涉农补贴资金补助对象的档案管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各项惠民政策的解释工作;做好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年度考评工作。乡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负责对本乡镇(开发区)各项涉农资金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单项清册进行核查;负责根据各单项清册录入涉农补贴软件,并按规定上报补贴数据;负责将涉农补贴资金打卡汇总清册公示到村(居)、组、户;负责涉农补贴资金的账务处理和报表报送等工作。

(十二)县信用联社和各乡镇信用社是我县涉农补贴的代发机构。负责根据县财政局提供的补贴数据和补贴资金,为新增补贴农户开设账号,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有项目补贴资金划入农户“一卡通”存折,对救灾等应急项目补贴资金,要在收到补贴数据及补贴资金的当日为新增农户开设账号,将补贴资金划入农户“一卡通”存折,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并在当期发放补贴资金汇总表和分户发放清册封面上加盖“转账付讫”印戳,连同有关付款凭证退回县财政局,并按时提供已发放到户的清册、银行对账单和结算利息;按规定办理农户涉农存折的正常存取工作。

未明确涉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在落实涉农补贴资金政策工作中,其政策宣传、核查审批、监督检查、报送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等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执行惠农资金的管理制度。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六到户、六不准”,即政策宣传到户,资金分配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不准擅自改动明白卡的数额,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农户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组集体或他人代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凡发现有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截留、挪用、抵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等问题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政策给予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部门监管、群众监督、社会化核查”的方式,加大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补助对象真实、准确。县审计、监察以及涉农主管部门要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涉农资金的专项督查。对于来信来访反映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联合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县政府。要建立县、乡镇(开发区)、村(居)义务监督员制度和群众举报制度,形成三级监督网络。要采取“以钱养事”的办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村入户进行核查。要将惠农政策的落实与乡镇(开发区)和村(居)干部的工资报酬挂钩、岗位绩效考评挂钩、评先评优挂钩,确保将党和政府的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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