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积极抢救或将有法可依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王光报道
因为丈夫拒绝签字而导致产妇及胎儿死亡的悲剧,或许今后将不再重演。
日前,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里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就意味着,在抢救危急病人时,即使没有家属签字,医院也能采取动手术等急救措施。
医院不再“流着眼泪遵守法律”
2007年11月的肖志军案,在造成一尸两命悲剧的同时,也让医院饱受了非议和谴责。
对于车祸等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送到医院后,很有可能没有家属陪同,这时如果没时间或没办法联系家属,医院可以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急救。
但是如果有家属在场,医院则必须首先取得家属的同意。对于手术知情同意书,家属可以选择同意治疗,也可以选择放弃治疗,但是如果既不同意也不放弃,不肯在同意书上签字,就会让医院无所适从——如果进行手术,假如患者痊愈当然皆大欢喜,一旦患者死亡甚至只是有不满意的地方,医院的行为也没有法律保障。因此,目前多数医院采取的做法是,如果患者或家属拒绝签字,视为拒绝手术。
侵权行为法草案相关条款的颁布,将改变医院目前这种两难境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12月23日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条款的颁布实际上给予了医院在紧急情况的一种授权,同时也是一种责任义务。过去医院可以拒绝救助,可以说没有这个义务,或者说没有这个权力救助,现在这种情况可以避免。”
草案仍有疑点
疑点一 费用谁来出
很多时候,医疗责任事故牵涉到费用的问题。医院在没有家属签字同意的状况下采取救助措施,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草案中似乎没有涉及。
“原则上来说,费用当然是家属承担。如果让医院承担,医院就有可能在治疗上不够积极。”龙卫球强调:“这个条款针对的是医院在危急情况下是否采取救助措施,经过法律规定出来,医院采取措施就有了依据。至于由谁来担负费用,这不是主要问题,毕竟患者是受益的第一主体,患者应该自己负担,或者通过患者的保险、救济基金等其他的体系来负担。”
而郑州人民医院院长助理、郑州市医学会急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思森则认为,如果允许在抢救危急病人时,即使没有家属签字,医院也能采取动手术等急救措施,必须有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保障,毕竟,“出现问题以后,家属不会付治疗费不说,还容易引起医疗纠纷”。
疑点二 也“可以”不实施医疗措施?
对于“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说明,“可以”施救,是不是表示也可以不施救?这项规定不是一项强制规定,如果医院积极治疗,可以对患者进行抢救,如果医院不积极治疗,那么不抢救是不是也不违反规定?
对此问题,龙卫球认为:“如果是这样,那就仅仅解决了医院因为得不到家属同意就不能进行手术的问题,没有解决医院推诿责任,不积极的问题。对于医院来讲,不是可不可以,而是必须去做,这是医院的职责所在。草案条款中的‘可以’变成了授权了,实际上并不准确,应该表述成既是义务又是责任。这条法律的目的是告诉医院,不能因为患者没有同意就拒绝治疗,而是应该去采取措施,避免推诿治疗的情况。”
最后,对于医患之间的合同关系,龙卫球认为,医患合同的成立不能完全按照书面合同,到医院看病其实就形成了医患合同关系,而且这是强制合同。手术的书面合同只是对患者或者家属的一种告知,用以证明医生确实已经告诉患者或其家属可能遇到的风险。假如发生医疗事故,需要进行事故鉴定来确定医疗责任。所以,未经危急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就不能进行抢救的顾虑,医院可以打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