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防范到惩戒 东莞构筑走佬监管链条
第一财经日报
实际上,企业倒闭后老板不知去向,这也让当地政府深感无奈。
在此之前的1997年,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在国内率先成立由企业和各级财政出资建立的欠薪保障基金。截至11月14日,今年该基金共为70家企业垫付了欠薪,垫付金额为3000多万,已经远远超过了去年全年的1235万元。
受深圳经验的启发,东莞市有关方面在合俊集团倒闭后也提出拟成立工资垫付保障基金,以分担企业欠薪逃匿工人工资垫付的风险。而此前,东莞只在建筑施工行业实行过工资保障金制度。
不过,这对于不具备立法权的东莞而言,仍存在不小的障碍。尹志权向记者透露,不久前,东莞市政府已经组织各个部门赴深圳、上海进行考察调研,东莞能否成立工资垫付保障基金仍在考证之中。而且,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该项基金的成立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的负担。
惩戒机制有待加强
尽管东莞在企业欠薪预警机制和欠薪保障机制方面都基本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操作办法,但长期在基层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何柱坚和邓焕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认为,由于打击欠薪逃匿的最后一个制约环节、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即企业欠薪惩戒机制缺位,导致劳动执法缺少上位法的支持而出现难点,并造成欠薪逃匿事件反复发生。
继合俊集团倒闭后,9月至11月珠三角地区出现了一大批企业开始以金融危机打击为理由,在不断拖欠工人工资和供应商货款后选择“逃路”,并引发部分企业也纷纷效仿。
东莞市政协常委、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汤瑞刚一直在关注研究企业的破产倒闭和劳动者权益问题。早在去年的东莞市政协会议上,汤瑞刚就提交了《关于严厉打击欠薪逃逸企业主的建议》的提案,称欠薪逃逸现象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但同样是破产倒闭,港企在香港往往是申请合法清盘,而在珠三角却选择的“逃路”。
汤瑞刚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与香港企业申请合法破产不同,内地很多企业老板选择逃跑是因为其害怕通过合法破产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从破产的条件来说,企业破产首先要求账目清晰齐全,没有账目就很难申请合法破产的,但内地某些企业都是真假两套账,偷税漏税问题普遍存在,合法破产后首先要补交更多税金。
而除了工人工资以外,房租、水电费、货款及税款等往往也遭遇“逃路”企业的一并拖欠。但实际上,让企业破产后更难以承受的是对员工的巨额经济补偿金。面对这些巨额负债,“逃路”往往成为倒闭企业主的最佳选择。
欠薪逃匿的违法收益明显高于成本,这导致无良老板敢于铤而走险。广东省劳动学会副会长梁满光表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经营者只能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者按一定标准加付赔偿金;如果拒不改正,最多也只能罚款2万元。
此外,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迎春律师则向本报表示,“三来一补”工厂因主体不合格,不能适用破产程序进行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审判领域内反映出的涉倒闭企业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时也认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企业成为涉倒闭企业案件审理中的一大难点。
相对上述因素而言,欠薪和欠薪逃匿的法律责任过轻,才是拖欠工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何柱坚表示,目前相关法律尚未对欠薪逃匿在刑事责任上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多困惑”。
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到广东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广东省委常委、副省长肖志恒提出建议,国家加快配套立法,在修订《刑法》时设立“恶意欠薪罪”,对恶意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责任人追究刑责。在此之前,来自不同地方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曾多次提交过建议设立“恶意欠薪罪”的议案。
不过,关于设立“恶意欠薪罪”的动议至今仍无下文。
为有效遏制企业老板欠薪逃匿风潮,深圳龙岗区公安分局在11月1日成立打击恶意欠薪涉嫌经济犯罪专业队,目前已立案13宗,侦破恶意欠薪欠款涉嫌经济犯罪案件6宗。而在此之前的2006年,深圳警方曾刑拘了8名欠薪老板,首开内地刑事拘留“黑心老板”先河;12月初,广东省政府发出了做好当前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机制和重大违法企业社会公布制度,重点打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重大违法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