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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该“封顶”了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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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近日公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订意见征求稿,其中提到修订后的《规定》将首次为滞纳金设置上限。

实际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规定滞纳金处罚上限。修改后的《规定》明确表示,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笔者认为,为滞纳金“封顶”,公安部带了个好头。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我们生活中会遇到很多滞纳金问题:如税款滞纳金、养老保险滞纳金、水电费滞纳金、暖气费滞纳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等。

由于我国目前距离实现信用社会还有一段距离,很多行政处罚只好使用经济惩罚,对延期不交罚款的行为处以滞纳金的惩罚,本也无可厚非。但是,很多部门没有对滞纳金罚款上限做出规定,这就产生了很多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的滞纳金罚款。近年“天价”滞纳金事件就频频曝光,如某地一辆小吊车应缴纳的滞纳金高达49万元。

不设上限的高额滞纳金实际只强调了惩戒的作用,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多困难。如有的当事人面对“天价”滞纳金,索性一逃了之。据媒体报道,某市运管处停车场里,因为欠缴养路费和滞纳金,且数额巨大,有300多辆汽车被遗弃。同时,任何制度规章的制定与出台,只有最大限度地反映和体现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才能有效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并非恶意拖延缴纳罚款,却要接受高额滞纳金罚款,让人在心理上很难接受。

因此,笔者认为,公安部为滞纳金“封顶”,走出了规范滞纳金征收的第一步。征收滞纳金是为了督促人们按时履行缴费义务,而不应该是一些部门赚钱的工具,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收取比率。同时,我们生活中还存在很多不“封顶”的滞纳金,是不是也该设个上限,而对于一些行业自己制定的滞纳金,有关部门更应该清理叫停。最后,应该尽快完善我国信用制度,将滞纳金早日纳入信用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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