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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

证券日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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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2007年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中的主要问题

从会计准则执行总体情况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政策选择上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披露财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很多新概念、新方法,触及了许多原会计准则未涉及的领域,在理解上存在一定难度;同时,个别领域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也带来了操作和执行的难度。为保证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增强监管机构内部监管工作的协调性,证监会以“会计问题答复函”的方式及时对执行中不明确的个案问题做出了答复,保证了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总体上看,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执行问题,即《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但执行中公司出于各种原因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未按照有关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处理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未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掉期合约进行确认计量等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在监管过程中已经通过各种方式要求上市公司予以更正;二是对于市场中遇到的部分会计问题,在目前会计准则尚无明确解释或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在操作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时如何确认投资收益、公司利润分配基数的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等。对于此类问题,主要通过监管机构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关问题的监管原则和意见,在会计准则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加以明确前遵照执行;三是会计准则在部分领域规定得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引以便增强实务操作性,涉及的问题如资产减值的相关指引、对特殊交易的会计规范等;四是同时在境内外发行证券的公司境内外财务报告所反映出的会计差异问题,对于此类问题,主要通过境内外准则制定机构、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合作,通过会计准则的国际等效互认加以解决。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执行问题

在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执行层面,主要存在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两个方面的问题。

1.涉及新旧会计准则衔接的问题

从执行情况看,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处理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股权投资差额和商誉、混合金融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分拆等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该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之间的差额应调整管理费用。在监管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将原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后,在2007年末编制年报时未按照准则的要求,对原转入余额进行处理。此外,还存在个别公司超过实际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提应付职工薪酬的情况,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存在巨额余额。还有的公司将拟建立企业年金的款项在此科目临时核算,会计准则对此未予以明确。

关于股权投资差额的衔接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进一步规定,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即原准则下确认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其摊余金额应一并计入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认定成本。执行新准则后,不再进行摊销。但在执行中,有的公司未能正确理解上述规定,对股权投资差额做出了错误的处理。此外,还发现个别公司对原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仍按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受益;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执行监管中发现,部分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对混合金融工具中符合条件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未进行分拆处理。

2.涉及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其他问题

除首次执行的衔接问题外,其他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方面的问题包括可转换债券、利率掉期合约等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问题、资产转让收益的确认标准问题、资产减值等。

同首次执行的情况类似,部分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将混合金融工具中符合条件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分拆处理,也有个别公司也未按规定对利率掉期、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纳入表内核算。此外,一些公司在转让资产或股权时,在交易未实质性完成,即在未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或交易对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即交易对价款项的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了资产转让收益。

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执行情况看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对减值迹象的判断容易出现分歧,但对于部分较为特殊的行业,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如何评价专家工作的客观性和胜任能力,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仍然存在较多困难;二是部分公司对“资产组”的概念理解不够深入,对资产组的划分出现了偏差;与此类似的问题是商誉的减值测试,个别公司在2007中报时没有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但在2007年报中却计提了较大金额的商誉减值准备,这反映出在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个别公司对商誉减值准备的理解仍然不够深入;三是个别公司在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判断和折现率的选取上出现了一定偏差。

(二)会计准则执行中根据监管原则确定处理方法的问题

此类问题主要涉及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在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进行事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会计监管个案,其中也存在一些共性的会计问题。在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只规定了处理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指引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公认会计原则,考虑资本市场监管的现实情况,规定了会计准则出台具体解释前的处理原则。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时投资收益的确认

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确认的被投资企业亏损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号》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一些公司以零价格转让超额亏损的子公司,并将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冲减未分配利润的金额直接确认为转让收益。我们认为,对于2007年以前产生的未在利润表内确认的超额亏损,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按照有关规定调整2006年末未分配利润的,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应直接增加未分配利润,不应在合并利润表中作为转让收益;2007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已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的超额亏损,公司在转让上述超额亏损子公司时,可以确认相应的转让收益。

2.涉及利润分配基数的相关问题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一些上市公司提出了与此相关的利润分配基数确定问题,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应计入利润分配基数。鉴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特殊性,特别是相关变动损益的后续不确定性,我们建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与此类似,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资产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建议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

关于公司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为基准实施利润分配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提取盈余公积和实施利润分配是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因此,建议《公司法》对此进一步解释。在此之前,公司以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为宜。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2007年报中反映出,部分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份,目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一些公司询问上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我们认为,公司可以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包括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中对非公开发行有明确规定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过程进行详细披露,并根据一贯性原则,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采用相同的估值方法对同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估值。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包含的赎回权和回售权作为衍生工具分拆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部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询问,能否将其中包含的发行人赎回权和持有人回售权作为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从可转换债券中分拆,并单独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我们认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理论价值由债券、认股权、发行人的赎回权和持有人的回售权四部分组成。但由于持续、可靠取得赎回权和回售权的公允价值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在实务中将其单独分拆计量的案例较少。因此,我们总体上不鼓励将赎回权和回售权从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单独分拆计量,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只有当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是紧密关联时,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才应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并作为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单独核算。而在该准则的应用指南中,债务主合同中的赎回权或回售权是否与主合同“紧密关联”的界定标准为“该项权利在每个可行权日的行权价格大致等于债务主合同的摊余成本”。因此,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角度出发,执行中也需要考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南中的上述规定。

5.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问题

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越来越多,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反映出一些执行层面的判断问题,主要涉及等待期的确定和股权激励成本的分摊,以及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等问题。

在等待期的确定和股权激励成本的分摊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其中,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公司没有根据等待期的定义结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规定的可行权条件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忽视了激励方案中的服务期条款等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导致应该在等待期内合理分摊的期权费用一次性计入会计期间,造成当期巨额亏损。在要求相关公司进行更正的同时,我们认为相关公司应深入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等待期的规定,认真对照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对于是否实质性满足可行权条件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并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于采用限制性股票进行激励的公司,大部分公司没有确认股东低价转让股票而由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对于公司采用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来说,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即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不统一。

此外,不少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不是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存在跨年度的情形,有的公司将股权激励费用计入了一个会计年度,而没有按照准则的要求,在等待期内合理分摊。对此,我们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要求相关公司进行了更正。

关于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普遍采用“一次授权分批行权”模式,造成了各个期权存续期的不同,一些公司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有些公司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日或事后追认授予日,还有的公司授予日不明确,影响了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此外,从2007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情况看,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披露股票股权公允价值,大部分是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B-S模型)或二叉树模型,辅以有关参数,由公司或者专门的评估机构评估得出。在运用估值模型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时,由于缺乏历史数据,加上对估值模型的运用缺乏经验,造成部分参数的选择存在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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