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濒临破产怎么办
南方周末
地方政府负债超过了自己的偿付能力,还不起债怎么办?
从逻辑上说,办法有三个。
其一,赖债不还。
譬如说,政府搞开发,拖欠开发商的钱;开发商就拖欠“包工头”的钱、“包工头”则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有的上吊、有的跳楼、有的找国务院总理。其中还真有一位重庆农妇幸运地于2003年10月遇到在地方调研的温家宝,反映自己丈夫的工资被拖欠。更多的民工则没有那么幸运,有的走上了暴力讨债的路子……地方政府赖债已成为威胁中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潜在杀手。
其二,下级政府欠债由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还钱。
这是个大锅饭的老办法。地方政府比赛花钱、全国纳税人被迫埋单、中央财政集中承担无限风险的办法,显然也不是长治久安之道。
其三,最后只有一个合理的办法,就是破产处理。
逼出一个廉价政府
俗话说:欠债还钱。还不起债怎么办?——破产。
由于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并不涵盖政府机关,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不可能在这方面执法。地方政府财政濒临破产时的破产程序,作为一种变通办法,性质上属于各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在法院外的自愿调解协商程序。自愿调解协商的基础,是有关当事人对于破产程序的成败利害关系的权衡。成,则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得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得以维持,政府信誉得到保护。破产事件虽然不幸,合理的破产处理程序却能令人信服。
如果没有破产程序或破产处理程序失败,债权人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回;地方政府作为濒临破产、赖账不还的债务人威信扫地,地方投资环境恶化、恶名远播,当地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的损失都将惨重无比。
按照各国破产法的共同原理,一个人破产了,其高消费要受到限制,高档消费品(豪宅、汽车等)要拍卖用以还债,但生活必需品(诸如御寒的棉衣等)不能拍卖,破产程序不能剥夺破产债务人的生存资料。
同理,地方政府财政破产了,地方政府还要生存、工作下去。破产后的地方政府不仅要廉政,而且还必须廉价。除了警察处理紧急公务需要保留少量公车外,至少80%以上的公车应当拍卖抵债;政府办公当然还需要办公室,但若原先是花园式、宾馆式的办公楼,那毫无疑问要拍卖还债,可以去租用廉价的旅社或收购因有乔迁之喜而腾空的旧居民楼或旧厂房、旧校舍。这样既不扰民,又能大幅节省办公经费,挤出钱来还债。破产之灾也许有助于逼出一个廉价政府。
问题是,如何按破产程序处理?
破产的具体程序
破产的含义并不复杂。债务人不能还债,客观上便处于破产状态。
这里的债务人,既包括商人,也包括非商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也包括政府。凡是债务人还不起债,人们就可以说他实际上已经陷于破产。对于诸多破产事件该如何处理,则要依破产法的立法状况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