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细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第一财经日报
为了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关联交易交易额的确定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和组织架构的复杂化,以及资金运用渠道日益拓宽,保险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日渐增多。为防范由此带来的保险经营风险,去年4月,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针对《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务问题,《通知》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于关联交易交易额的计算方式,规定保险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下同)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保险资金委托管理业务或保险代理业务时,以收取的管理费或代理费计算交易额。保险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则以委托管理资金额或代收保费计算交易额。发生的保险业务,则以保费计算关联交易额,提供担保或对外赠与以担保的债权额或赠与标的的市场价值计算交易额。
如果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多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双方单独累计计算关联交易额。
《通知》指出,《办法》规定提到的统一交易协议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可以不再按照《办法》原规定向保监会报告,但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统一交易协议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
对于保险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账户管理业务,《通知》规定,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会议要求,保险公司要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理顺管理流程,使关联交易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据了解,今后保监会将进一步严格审批程序,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严格报送重大关联交易报告。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