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治邦: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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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山区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区占国土面积的69%,人口占全国总数的56%,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最薄弱的环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山区的出路在哪里?出路就在发挥森林的优势,挖掘林地的潜力。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业产权,重塑经营主体,有利于农民放手发展林业产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变蕴含潜力为现实生产力,缩小山区与农区、山区与城镇的差距,促进山区和城乡协调发展。另外,各地在推进改革中,统筹兼顾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调动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统筹兼顾资源增长与农民增收,把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有机地统一起来;统筹兼顾农民自主经营与公共政策支持,把明晰产权与完善政策很好地结合起来。这些,都是改革先行省取得成功的关键,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当坚持和发扬。
二、我们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上深刻的理解中央出台的十号文件,我觉得文件主题鲜明,目标明确,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是我们指导全国集体林权改革在全国推开的纲领性文件。
我们要把握的内容很多,我觉得重点是:一是要把握明晰产权,确定林农是林地的主体。二是牢牢把握完善政策的关键,林权制度要改革,承包到户有很多政策需要完善和配套措施。三是必须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处理好林权改革的各种关系。因为改革就要处理好各个关系,这样才能确保林权改革平稳、顺利地进行。
(一)紧紧抓住“明晰产权”这个核心,赋予农民更多发展权力,直接享受发展利益。明晰产权,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这是《意见》的核心内容,是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以往历次改革的根本不同和突破所在。
明晰产权,必须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性”。一是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包括三层含义,即:是派生的物权,是受限的物权,是独立的物权。作为用益物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享有,不能赋予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明晰产权中,要严格做到一点,确保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二是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意见》明确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传达了党的农村政策长期不变的信号,让农民吃下了长效“定心丸”。
明晰产权,必须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分为主。《意见》明确规定,除村集体组织保留的少量集体林地以外,凡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都要把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要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产权。二是坚持“四权”同落实。《意见》对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的是要把这“四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考虑,落实到位,确保农民获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完整的用益物权。三是坚持颁发“铁证”。按照《意见》的要求,依法进行实地勘界、实地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保登记的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铁证如山”,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