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 2年后不能解除合同

理财周报

关注

中国人寿一位分公司总经理向记者表示,保险公司的确存在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假如保险公司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丧失。

许瑾良认为,此前“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公司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审核条件,使某些投保人以为有机可乘,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但对保险公司而言,核保的任务和难度明显加重,在初期就要严格把关。”许瑾良认为。

“一次性”提高理赔效率

对于保险纠纷发生最多的理赔环节,保险法修订草案对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了明确。要求“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中国人寿人士表示,理赔难的一个原因是投保人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明了,或存在误解。出险理赔时容易出错不合规范,甚至有人因对理赔资料的收集掌握不全或根本缺少,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理赔证据资料,造成理赔困难。也有投保人在提交理赔材料时不齐全被保险公司折腾多次的情况,这个“一次性”将有助于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但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保险行业协会人士告诉记者,运用法规明确保险理赔时限的做法,在许多发达国家都有。如美国,为了禁止保险公司不公平的理赔行为,在法规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对被保险人或第三方索赔人的索赔给予解决。而我国现行保险法中规定“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该人士说:“保险公司能否及时赔款或给付,关键不在保险双方‘达成协议’之后,而在于“达成协议”之前,尤其是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齐全‘索赔必须的有关资料’至‘达成协议’之前的这一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长短,主要由保险公司一方控制,其伸缩性和随意性很大。无论什么原因拖延理赔,保险人均可用“没有达成协议”来搪塞客户。客户对此意见最大。”

对此,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请求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要求保险人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而对理赔程序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也更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