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费出单难根治应收保费
上海金融报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保险公司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应收保费问题主要是在财产保险的车险业务中。
应收保费的产生是正常原因和非正常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正常原因是保费数量大、客观上确实需分期缴费,例如企业、单位集体投保的车险等。非正常原因较为复杂,比如,在以保费论英雄的考核机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许多保险公司采取先出单、后收费的方式招揽“鸡肋”业务,在出单后又因投保人反悔或无力缴费,造成保费不能按期收回等。
应收保费是令保险公司头疼的问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要求财险公司的应收保费率不应高于8%,但很多财险公司的指标都在15%以上,有的甚至高达30%。大量应收保费的存在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但没有增强其经营实力,并容易引发理赔纠纷,损害保险业形象。
为防范应收保费,今年6月30日,保监会下发《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应收保费的清理和催收,建议保险公司积极探索“见费出单”等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应收保费风险。“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必须在保费一次性全额入账后,才能出具保单和发票。其核心实质是:每张保单的生成以其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来确认并控制。其操作流程为: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收费信息登记后,工作人员通过POS刷卡获取收费确认信息或确认支票到账的相关操作后,系统成功生成正式保单,并打印出记录收费确认时间、保单生成时间、打印保单时间和交易凭证号的保单,即刻交付到客户手中。
应该说,“见费出单”可以消除应收保费,防范保险中介大量滞留保费带来的风险隐患,也可杜绝保险公司虚列应收保费的伎俩,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上的坏账风险将会降低,可提高保险公司对车主的服务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但笔者认为基于以下原因,“见费出单”制度难以从根本上根治应收保费。
第一,保险公司与中介人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给“见费出单”的实施带来了困难。保险公司迫于对中介机构的依赖,甚至失去了与中介机构平等对话的机会。有些中介在与保险公司谈合作条件时,直接要求延长结算周期。但是,车险对中介的依赖短期内不会改变,而且类似4S店这样直接与客户接触的中介,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宝贵的资源。
第二,只要保险公司以业务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不改变,新制度就很难对车险市场竞争格局产生根本性影响。在内控与业务发展的选择中,大多数公司选择兼顾,甚至内控给业务让路。分公司一级的负责人多为职业经理人,总公司每年给出一个业务指标,完成得好可以获得高额年薪,业绩不好,走马换将也是司空见惯。违规严重的罚款是10万元,但和几十万乃至百万的年薪相比,这样的博弈成本实在太小,更何况如何核查、如何处罚也并没有先例可循。
第三,“见费出单”面临单位集体投保的困扰。实行“见费出单”对私家车投保是有利的,但是对于单位集体投保则不利,公务用车较多的大单位,基本已形成了分期交费的消费习惯,“见费出单”后,如何向这些大客户协商,将是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据悉,在车险业务中,私家车给保险公司带来保费规模,但其出险率往往达到80%,承保利润很低;单位集体投保的团单是车险的主要利润点。企业客户保费一般数额比较大,不可能趸交保费,并且要涉及领导签字,而领导经常在外出差。如果一定要财务部门确定缴清保费才出单,实际操作中对企业客户来说未免有点苛刻。
第四,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之间难达共识。尽管“见费出单”作用明显,实施起来还需要实实在在的制度支持,形成联动。否则,面对眼下竞争激烈的市场,仅一两家保险公司单独运行“见费出单”,很有可能被市场潜规则所摒弃,丧失生存能力。
另外,“见费出单”之前的存量应收保费如何解决,新系统能否制约高手续费,也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