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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场双赢的慈善投资

《钱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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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慈善投资对明星群体和民间社会都是双赢的,明星群体可以在投资中获取社会舆论的肯定,为自己事业和财富的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外部环境;而民间社会更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并由此形成一个良性的慈善循环系统。

当地震发生后,演艺界的诸多人士立即带头捐款。冯小刚徐帆夫妇、张国立邓婕夫妇、王中军、刘德华等第一时间联系某门户网站联合发出倡议,呼吁所有爱心企业、热心公众,积极关心地震灾情,向灾民伸出热情援手,及时捐赠,帮助灾区人民渡过生活难关,并且他们也分别捐款10万元。

也许,有人会怀疑,他们此刻高调露面,是否有作秀、炒作的嫌疑?尽管我们也无法为此打保票,但只要为灾民出了一份力、只要为人民解了一点忧,是作秀又何妨?就让这样的作秀来得更猛烈些吧!

也许,有人会质疑,明星们仅仅捐款10万元,与其收入相比,是否不成比例?10万元似乎的确不多,可能买不到明星们的一件首饰、一件礼服。可是,捐不捐是态度,捐多少是自愿。捐总比不捐好;今天捐了10万元,不一定以后就不会再捐。我们会为普通人通过短信向灾区捐款几块钱喝彩,为什么不能给捐10万元的明星们一点掌声?

另外,每个人表达爱心的方式可以不同,不必拘泥于捐款多少,不必动辄上百明星的电视晚会。美国9•11发生后,杰克•尼克尔逊这样的大牌却担任起筹款的电话接线员,默默充当背景。在灾难面前,抛掉老套路的明星做派,再多做一些普通人从事的实际赈灾工作,可能会更加亲切感人,更能使赈灾的号召力深入人心。

用免税激发更大的捐赠热情

中国扶贫基金会发布的“2007年中国公民捐赠行为及公益意识调查报告”指称,约60%的捐款人不知道凭借捐赠发票可以申请抵扣个人所得税。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特定对象的慈善捐赠,可以享受个税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或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有人或许会说,既然为灾区捐款捐物,就不应该斤斤计较“免税待遇”,否则的话,爱心就已经打了折扣。这其实是误解了慈善的本意。慈善需要爱心,也需要一种氛围,税务部门为捐款捐物提供全额免税的待遇,其实就在营造这样一种慈善氛围。

举例说明:某歌星2008年5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万元,取得演出收入4万元(税前),当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8825元,其中:

(一)工资、薪金收入应缴个税1225=(10000-2000)×20%(适用税率)-375(速算扣除数)

(二)劳务报酬所得(演出收入)应缴个税7600元=(40000-40000×20%)×30%(适用税率)—2000(速算扣除数)

如果该歌星通过可全额扣除的慈善机构捐赠给地震灾区3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这3万元捐款可从该歌星当期应纳个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里面有两种办法进行扣除。一是,分别扣除;二是仅只扣除劳务报酬所得(演出收入)环节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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