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该报废而未报废应怎么处理
中国质量新闻网
□ 王泽刚
近日,某市质监局在对辖区内一家化工厂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该厂在用的1台2吨蒸汽锅炉仅有2004年的锅炉检验报告,且该检验报告结论为“停止运行”。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了解到,该厂2002年购进该锅炉时就是一台二手锅炉,使用到2004年后,因严重结垢,致多根水冷壁管已变形,需要大修。此时该厂又扩大了生产规模,这台2吨蒸汽锅炉已满足不了生产需要,便停用了,新增了1台4吨蒸汽锅炉。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的4吨蒸汽锅炉正好因故障需要停炉,但该厂不想停产,于是又恢复使用了这台多年未检的2吨蒸汽锅炉。
安全监察人员当场责令该厂停止使用,并于第二天又进行了复查。复查时,该厂已按要求停用了锅炉,该厂负责人表示,2吨锅炉已不具备维修价值准备报废。安全监察人员根据规定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报废,并到市质监局办理注销手续。在指令到期后,安全监察人员再次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厂并未按规定报废2吨锅炉,也未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经调查,该厂2吨锅炉的出厂技术资料和使用登记证由于企业领导频繁变动不慎丢失,导致无法按照要求办理锅炉注销。在对该案的后续处理中,是否应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对该厂进行处罚。该厂逾期未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锅炉进行报废并办理注销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但是由于该厂在质监部门下达指令后已经停用了这台锅炉,主动消除了安全隐患。该厂对具体应如何报废锅炉并不是很了解,而该厂未能按期办理锅炉注销,其主要原因之一是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和使用登记证丢失。因此,对其进行经济处罚不符合《条例》立法精神。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该厂进行处罚。该厂在明知2吨蒸汽锅炉存在安全隐患并多年未检验的情况下,仍然违法使用,且该厂负责人也表示该锅炉已无维修价值,安全监察人员为防止该厂再次使用或再次交易,责令该厂将锅炉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符合《条例》规定。该厂逾期未按规定报废锅炉,也未办理注销的事实已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依据《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其进行处罚。至于资料丢失导致未办理注销的客观原因,办案人员在对处罚数额进行自由裁量时,可以予以考虑。
第三种意见认为,证据不够充分,还不能提请案审会审理。质监部门有权要求该厂停止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锅炉,但该锅炉是否要报废应该由锅炉的使用单位决定,质监人员只是根据该厂负责人的口头表示,就下达责令限期报废的做法值得商榷。部分案审委成员认为,本案缺少锅炉使用单位的书面报废申请,证据不足,还不能提请案审会审理。
上述哪种意见正确?希望通过大家的讨论,为我们的日常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启示。《中国质量报》
□ 王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