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石槽村民质疑村集体资产流失

中国经济时报

关注

一桩村办水产品加工厂的兴衰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法院、银行及企业等各种力量之间的博弈。在我国加速城镇化的进程中,也许会有很多类似的情况,通过大连开发区大李家镇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的债权纠纷,我们从中或许可以得到一些教训和启发。

■本报记者 程小旭

近日,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石槽村一些村民对他们的村委会主任产生了疑问:为什么当集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他们高票选举出的村官却保持了沉默。

事情的起因是关于该村水产品加工厂集体资产的流失。

有村民说:“本来是我们的集体财产,当初为什么贷款和用村委会为其做担保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有为其担保的权利吗?”有村民说:“水产品加工厂当时借款是用私人住房做抵押,后来有人私下用偷梁换柱的方法把抵押物换成了水产品加工厂。”村民解释其中的原因说:“水产加工厂当时没有房产证,银行不可能接受其为抵押物。”

还有村民说:“即便是银行做了拍卖,法院有关执行人员在未经该村委会同意的前提下,便将村集体土地(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项目用地)以年每平方米5.2元的低价强行租给别人使用是否合法?”

更有村民说:“为什么我们信任的村主任看到严重损害石槽村集体利益的事情发生却不管呢?”

村主任的苦衷

5月5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石槽村村主任兼村支书王寿奎说:“这件事发生的时候,我还不是村主任,也没在村里担任任何职务,村民说的很多细节我并不知情。”

王寿奎告诉记者:“这个事件很复杂,村民说‘有人私下用偷梁换柱的方法把抵押物换成了水产品加工厂’的说法需要证实,‘法院有关执行人员将村集体土地低价强行租给别人使用是否合法’需要法律部门来认定。同样,在这个事件的判决过程中是否存在黑幕也需要法律部门来认定。”

当记者问道村委会是否有为其担保的权利时,王寿奎也同样用“需要法律部门来认定”回答了记者。但王寿奎这位新当选的大连市人大代表同时也对记者表示,他会通过法律途径为村民讨一个公正的说法。

拖了十余年的债务纠纷

经过调查,记者了解到村民所说的村集体资产流失的大致经过如下:

1995年11月28日,大连市金州区大李家镇石槽村(2002年末因行政区划变更,更名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与建设银行大连大窑湾港口专业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建行大连大窑湾支行借款115万元,借款期限自1995年12月13日至1996年11月20日。石槽村村委会和石槽村水产综合育苗场提供了贷款担保。

借款合同到期后,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999年7月8日,建行大连大窑湾支行向借款人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和保证人石槽村委会、石槽村水产综合育苗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借款方仍未偿还贷款。

1999年11月19日,建行大连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大连业务部签订债券转让协议,并于同日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与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信达公司沈阳办事处大连业务部成为新的债权人。

2001年6月25日,信达公司沈阳办事处大连业务部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和保证人在签收通知书后仍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003年5月8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将借款人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和担保人石槽村村委会(因石槽村水产综合育苗场已停止经营活动,失去担保人资格)诉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开发区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开发区法院于2003年5月27日作出判决:原告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胜诉,被告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偿还原告借款115万元及利息,石槽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院判决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下,信达公司沈阳办事处于2003年5月9日通过在《辽宁日报》刊登拍卖公告,在5月16日,信达公司沈阳办事处委托辽宁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举行债权资产拍卖,把含有此项债权的债权资产打包拍卖(5A02003,大连开发区飞翔公司等4个项目资产包,债权合计953万元)。丁久成通过竞拍以22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含有该项债权的资产包。

2004年1月7日,开发区法院委托大连正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房屋和冷冻设备做出评估,评估价为139万元;2月10日,又对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厂房、办公室等做出评估,评估价为79.64万元。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资产总评估值为218.64万元。

2004年3月26日,开发区法院委托大连保税区泰顺拍卖有限公司对两项评估资产进行拍卖,6月7日,因无人参与竞买,导致流拍。开发区法院下浮10%再次进入拍卖程序,8月6日,再次流拍;再决定下浮10%进行拍卖,拍卖价值1749120元,因无人参与竞买,无法拍卖成交。

2006年8月21日,丁久成将债权转手卖给了于传军。8月31日,开发区法院裁定于传军为新债权人。

2006年12月20日,于传军向法院提出以最后流拍价值即174.912万元进行抵债的申请,得到法院批准。

2006年12月28日至2007年1月6日,经开区法院委托大连大开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项目用地进行评估,评估土地面积为10966.89平方米,评估的市场租赁价格为年每平方米5.20元,年租金总额为5.7万元,使用年期设定为“剩余30年”。

2007年2月1日,经开区法院做出裁定:自2月1日起,将被执行人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所有的位于该加工厂厂区内10966.8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冷库设备作价174.912万元,抵债给于传军所有;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2192914.41元及利息,可以从使用 10966.89平方米土地的年租金中抵扣。

村民对拍卖毫不知情

此前,记者曾前往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采访。做水产品加工生意的滕人贵告诉记者,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是村集体企业,占地24亩。他告诉记者,按照目前市场租赁价格,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每年租赁价格应不低于50万元,其中包括厂房租金20万元,厂区内土地使用费30万元。

腾人贵对这个案子有所了解,他告诉记者,有大人物曾给开发区法院施加过压力并关注了这个案子。

得知记者前来采访,石槽村有10多位村民代表闻讯而来,向记者反映情况。这些村民中有以前的村干部,有年过花甲的老人。村民们说:“这个案子惊动了辽宁省人大的领导和大连市领导。”

石槽村72岁的滕玉库老人说:“水产品加工厂固定资产是石槽村的,法院拍卖债权应通知村民,而实际上村民毫不知情。石槽村近年来招商引资搞开发建设,土地价格一直在升值,法院后来不通过群众,将土地租赁价格以年5.2元/平方米的低价格判给于传军使用,正常的价格应为20元-30元/平方米,这使全村2400多人的集体财产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村民滕叙皆老人认为:建设银行、信达公司、开发区法院应和村民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当时拍卖时如果通知到石槽村,全体村民完全可以参加竞拍,以哪怕更高的价格把这项债权买回来。

村民王顺传说:“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土地是属于全村老百姓的集体土地,是老百姓的饭碗,法院的裁定是年租金5.7万元,使用年期为30年,把租赁权判给于传军,等于法院变相把属于石槽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水产品加工厂土地给卖掉了。”

村民们认为,那么多次拍卖和评估,村委会都没有得到通知,法院评估价格太低,把价值近400万元的债权以极低的22万元价格卖给别人,村民们对拍卖毫不知情。在法院对该村水产品加工厂厂房、设备以及后来对土地租赁价格的评估毫不知情,对水产品加工厂资产拍卖也不知情。

信达公司与法院的说法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大连业务部副经理高宇,是当初负责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债权纠纷的主要当事人。他和该业务部经理张洪勋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以下摘自记者与高宇和张洪勋的对话内容:

高宇:这个项目原来是建行剥离的项目,贷款额115万元,当时没起诉,信达从建行接过来之后,我们也到村里去了,担保方是村委会,村委会提出现在资产没有了,村委会也没有钱还,我让他们先还一部分,本来承诺免一部分,他们没有还款意愿。2003年就通过采取捆包债权转让方式进行拍卖。

张洪勋:项目打包由社会人购买,当时项目不多,都是小项目。为什么考虑打包,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当时贷款有一个抵押协议,把冷库抵押给建行,但没办登记。我们调查的时候发现村里把冷库又抵押给农行了,他们又从农行贷款,村里的资产接收非常困难,所以我们就把债权打包在2003年拍卖了,卖了20多万元。

记者:村民们反映拍卖的时候都不知道这个事情。

高宇:我全都发通知了,也发通告了。在沈阳由拍卖机构统一做的。

记者:通告的形式是什么?

高宇:报纸,在《辽宁日报》。

记者:有没有口头、电话或书面通知给村民?

高宇:我们做邮寄通知了。

记者:当时有记录吗?

高宇:应该有记录吧!按照有关规定,在报纸上通告就可以了。这些拍卖资料拍卖行有。我们通过调查了解,认为债务人有诈骗行为,原来水产品加工厂是村里的。村委会负责人和厂长都姓王。他们和建行贷款的时候有一个抵押协议,但是没做登记。当时管理也不规范。实际上这个资产是悬空的。结果我们去村里的时候,发现资产又被抵押给农行,从农行贷款。如果是抵押资产我们不会卖这么便宜。他们在农行抵押办理了正式登记,我们的债权被悬空了。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接的是问题贷款。现在银行管理比较规范,但以前很乱。如果当时抵押能控制的话,不可能卖20多万元。农村资产难以执行,到现在也难以执行。

记者:但是法院已经把水产品加工厂的资产判给债权人于传军了。

高宇:法院为什么判给他?那农行的抵押怎么做的?

张洪勋:那说明这小子有能耐。

记者:如果没有农行的抵押,你们是不是也可以拍卖?

高宇:我得先起诉他然后再拍卖。

记者:向农行抵押的是什么?

高宇:就是冷库。他们办的是正式登记。如果有抵押物,我哪敢卖22万元?正因为我的债权悬空了,而且债务人涉嫌欺诈,我们是没有办法才拍卖的。即使抵押物是我的,拍卖会上是丁久成竞拍购买的,丁又转手给于传军。我们的拍卖是通过正常程序走的。但是买包人的能力就不是我们所能做的。

记者:群众的意思是这个资产卖低了,如果通知到他们,他们也可以买下。

高宇:不会的,关于这个项目,这个企业负责人我和他谈过,企业我也去过,他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思。大概在2001年我去催过,等了两年他不还钱,只好拍卖它,根据后来评估机构评估,他的资产价值200多万元。因为我的抵押权是悬空的,抵押物已经正式抵押给农行了,我没有抵押权,所以,债权悬空我才卖20多万元,如果不是悬空的话,就不会卖了。我拍卖的是债权,不是冷库,就是银行的贷款本息。

后来,记者又采访了经开区法院负责审理水产品加工厂债权纠纷案的执行长李超英。李超英告诉记者,这个案子是省人大督办的案子,并且受到大连市人大的关注。2004年1月,辽宁省法院曾对此案做出批示。

在李超英提供给记者的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借款时签订的抵押协议上,记者看到,这份协议签订于1995年12月12日,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将抵押物冷库、裙带菜加工设备、锅炉及锅炉房和冷冻机设备,当时的现值为合计130万元(原值264万元)抵押给建设银行大连大窑湾港口专业支行。

当记者针对石槽村村民相关拍卖不知情提出疑问时,李超英告诉记者,法院当时已在《大连日报》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视台发布公告,只需要在报纸上通告一下就可以了,不需要通知权利人(石槽村村民)。

记者问道:“村民们问法院是否有权强行把村集体土地(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项目用地)强行租赁?”李超英回答:“因为把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资产评估抵债以后,还差200多万元,没有履行完的债务就要从厂区土地的租金中扣除。”

于姓兄弟俩联手?

村民告诉记者,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委托的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叫于传志,而后来的债权人叫于传军。

记者从腾人贵那里找到于传军的手机号,并电话采访了他。于传军说,自己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得到石槽村水产品加工厂的有关债权,有关详细情况可以向市法院和公安局了解,不要听信石槽村村民的一面之词。记者想向他详细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但他很快挂断电话,记者再次打他手机时,均无人接听。

后来,记者在采访李超英时询问了丁久成的电话,他只给记者提供了丁久成的律师于传志的电话。然而这个手机号码与之前记者采访的“于传军”的电话是同一个号码。记者再打这个号码时,不是无人接听就是关机。于是,记者对此产生了疑问,于传军和于传志是什么关系?接受记者电话采访的是于传军还是于传志?

记者从有关资料中了解到于传军的住址后,驱车到瓦房店市松树镇东半拉山村,一位50多岁的男性村民和30多岁的女村民先后证实于传军和于传志是亲兄弟,于传军是哥哥,于传志是弟弟。两位村民表示,他们俩现在都在大连市区,弟弟是律师,哥哥没有什么固定工作。一位村民指着他们家的房子说,以前于传军在家养羊,文化程度不高,没有其他职业。

但是,“于传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思路严谨、条理清晰,能够向记者讲述一些有关债权纠纷的法律内容,文化程度不高的于传军,能够说清楚这些道理吗?记者找到并采访“于传军”的电话和后来李超英提供给记者的于传志手机号是同一个号码,到底是于传军接受了记者采访还是于传志冒充其哥哥于传军接受采访?

这些似乎都成了一个谜。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