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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凯:三十年来劳资关系的演变历程

《中国商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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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劳动关系应该有什么样的特点

首先有一个问题,就是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

一般来讲,劳动关系有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就是个人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和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的规范通常用《劳动合同》,一个工人和一个企业签定一份合同。第二种形态就是集体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以一个组织的形式,通常是以工会的形式代表个人形成劳务方,然后和雇主、和企业方进行协商、谈判、甚至罢工,集体形成的劳资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基本上是都是以集体劳资关系为核心,劳资之间产生矛盾,通过工会或集体的代表与资方谈判来解决,劳资关系形成一种相对的平衡。

我们国家的劳动关系,就目前来说,基本上是个别劳动关系为基本形态,没有形成以工会为代表,用集体谈判这样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处理劳资矛盾。我们是“个别劳动关系”,这恐怕是与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最大的区别。

我们目前靠什么呢?主要靠法律,但通过个别劳工标准的法律,形不成劳资相对平衡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公权力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对弱者进行保护和协调,就特别重要了。《劳动合同法》在相当程度上就要解决这样的问题,解决集体的问题,这是我们基本的出发点,也是我们和西方最大的差别。

现在的相关法律规定,事实上并没有超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基本上西方国家都采用这样的形式。 还有辞退方面的具体要求,也没有超出。当然我们还有一些自己的规定,比如说必须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没有的。比如说美国,它就没有必须签法律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就可以了。但西方是不是老板想让你走人就走人,想裁就裁呢?事情没那么简单。如果你没有理由的解雇,麻烦就大了,最起码要赔偿。赔偿就不是50%或者一倍就可以的,一赔偿这个倍数就是相当的一个数额。

有一次美国联邦劳动争议调节局的局长到人民大学,我们特别谈到这个问题,我们问,美国的企业是不是可以不签合同,说解雇就解雇?他说:“那是你们自己的想法,没有人这样做。”为什么呢?他提出两点,第一,一旦打官司成本会很高,他不愿意这么做,有法律风险,并且很大。第二,一旦是不正当的解雇,还有一个什么声誉风险。他说这也是雇主的一种自律。

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需要劳资自己去处理

《劳动合同法》对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定当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承担什么样的职责,都有很明确的具体规定。但现实当中工会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呢?客观地说,企业工会还不能够有效地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工会在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作为劳动者的代表是一种义务和责任。订立合同的时候,要帮助劳动者,合同解除的时候要通知工会,在集体裁员的时候,工会要能够参与意见,在提起劳动争议的时候,工会要给予工人法律帮助,而且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工会也要介入,要提出意见,这是法律的定位。就目前来说,我们的工会恐怕要做相当的努力才能达到这一点。

既然现在的工会还形成不了集体的力量,因而在基层,更加需要政府权力的介入,需要劳动执法部门和劳动监督部门的介入。这和以往计划经济下“行政化”不是一个含义。政府并不直接介入企业的生产,它只是监督、检查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的执行状况,督促你执行法律。当然,正常的情况下,最好是劳资双方自己去协商解决矛盾,要达到这样的程度恐怕还有相当的路程。就目前来说达不到这种程度怎么办呢?就是靠政府的公权力,靠执法部门的检查、督促和监管,这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也是越不过去的一个阶段。问题在于,政府怎么去监管、怎么去检查,怎么去解决问题。

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需要劳资自己去处理,“劳资自治”是一种理想状态的目标。就目前来说,我们还需要相当多的努力。因为这里面不只是个经济问题。 有学者提出,说现在政府介入这么多,但发达国家政府都退出。但是他们有一个背景,劳资双方都是比较成熟的,工人有集体的力量。现在我们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退出,劳资双方力量会更不平衡,社会将会出现大的不稳定的现象。所以,想想多长时间能够达到,我觉得恐怕还不是一个短时期的,就是劳资有一个成熟的过程。(作者为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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