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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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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作为贷款项目的地方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准备和上报项目文件;

(二)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总体设计方案、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负责项目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负责制定项目采购计划并实施项目采购;

(五)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提款报账,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的收缴工作;

(六)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七)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日常监测与评价;

(八)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财政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为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准备与评审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申请文件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

贷款项目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目标和必要性;

(二)项目主要内容及预期成果;

(三)项目预算及配套资金来源;

(四)项目实施管理的机构安排;

(五)项目资金转贷及债务偿还安排。

第十五条 财政部在收到贷款项目申请文件后,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与农发基金协商确定列入我国政府利用农发基金贷款备选规划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列入备选规划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向财政部提交评审意见书。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

(二)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等。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评审意见书,确定并安排贷款项目的对外磋商谈判。

第四章 谈判与签约

第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与农发基金进行磋商谈判,确定项目活动内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贷款使用类别及预算和贷款偿还条件等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我国政府与农发基金签署项目贷款协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协定,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签署转贷协议。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发基金项目应当在签署贷款协定并满足贷款协定规定的各项生效条件后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对于实施中出现违反贷款协定或转贷协议的情况,财政部门将采取包括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暂停使用贷款资金等必要措施,督促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制定项目管理、采购、提款报账、监测评价等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办公室负责贷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定期向上一级项目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项目进度报告、监测报告、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转贷协议,保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到期债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还贷准备金,用于偿还或垫付农发基金贷款到期债务。

第六章 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办公室应当在项目竣工日期之后的六个月内或者在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对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并编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办公室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完成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贷款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已移交的资产,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项目办公室应当督促受益方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并落实后续管理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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