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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高管离任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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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葛佳

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针对上市公司高管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指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高管存在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有关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通知》自昨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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