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与特征
中国证券报
公众公司就其交易形式、股权结构等方面而言,可以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种类型。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我国非上市公司的交易机制、治理结构、监督机制等都有待完善,本文拟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制度问题作粗浅探讨。
非上市公众公司属于公众公司。本质上讲,公众公司是个对称,是相对于私人公司(或封闭公司等)而言的公司形式。大体上,公众公司是对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投资者是不特定的公众或者是特定多数以上的投资群体。对公众公司的定义,各国、地区立法有不尽相同的定义,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注重于公司的公众属性,如,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即规定了公开发行的定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是公开发行行为。另一类是既注重公司规模也注重公众性,如,英国1985年《公司法》和美国证券法方面的规定,在美国,公众公司又称为报告公司,是必须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公司,包括:公司按照1933年《证券法》要求向美国证监会(SEC)注册生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如果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0人,且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时,公司应当向SEC注册为公众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当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在NASDAQ上市交易时,公司必须注册为公众公司。
据此,我们理解,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下列特征:1、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公司。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公众公司的一种,公众公司的建立基础往往是公开募集,涉及众多中小投资人,在发起人与中小投资人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中小投资人往往资金规模小、投资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差,因此在现代金融体系里,基本都要从内容上到时间上对公众公司的披露作出严格的规定,以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并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缺少上市公司的体系化监管制度,这种情形在非上市的公众公司中更为突出。2、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交易规模、交易方便性等比上市公司差的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制度通常没有太大差别;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其制度健全、规范,参与者众多,股份流通量大,投资者退出机制健全,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则不具有这样的优势,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只能采取柜台交易、协议交易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交易,其交易规模、制度建设、交易方式、退出机制与投资者保障措施,都较交易所交易要差。3、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一定程度的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属于公众公司范畴,也存在着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如公众股东与董事、经理之间的代理人问题,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制衡问题等,同时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透明性较差,委托代理问题更为突出,但是必须考虑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这是它的天然属性,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应采取适当的引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