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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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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PLENTYINTERNATIONALLIMITED (以下简称普兰提公司)起诉本公司返还投资款538.5万元,并支付利息237.2574万元一案终审判决情况。

普兰提公司称其于1993年与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永利达企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合作兴建深圳太阳岛大厦的协议书,向万山公司提供资金3500万元,而万山公司向其支付3000万元作为投资利润分成,且投资本金也在两年内收回;1994年,普兰提公司与本公司签定协议书,约定向万山公司的投资款中一半为本公司投入,则权益的一半也为本公司享有。普兰提公司认为本公司在收到万山公司还款后,私自截留大部分,未按50%比例支付给其。本公司认为;普兰提公司的商业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是涉外企业,其必须提交具体文件显示该诉讼为普兰提公司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该起诉程序上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且私自截留收益的陈述不能成立,因为按照合同,公司还未完全收回按双方协议书所约定的承诺金额,因此不存在欠普兰提公司款项的问题。根据2006年6月16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84号民事裁决书,对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如下:由于原告普兰提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原告的董事会就诉讼和委托事项达成了有效的决议,不能证明普兰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因此对普兰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上述事项已于2006年7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普兰提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06)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的结案情况。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本公司于2003年至2004年间陆续签定合同总价款为1568万元的酒店装修合同,截止2005年5月底,该装修工程已基本完工,本公司累计已支付工程款817万元。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实际工作量和预算工作量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同时本公司认为该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本公司暂停对工程款进行支付。(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5年7月19日在《证券时报》进行披露)

2006年5月22日,该案件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要求本公司向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877,439.21元及相应的利息;判令公司向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468,704元;并驳回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7号判决认为:鉴于本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未经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原审没有采信本公司单方面作出的造价鉴定,而委托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进行审计鉴定,程序合法;而本公司在原审中没有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故原审不予鉴定工程质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予以维持。因此判定本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述事项已于2006年12月8日在《证券时报》进行披露)。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深圳查封、冻结、拍卖了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北京城市广场共14套房产,共得款项4610万元。其中本公司应偿还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为1180元;其余款项扣除评估和执行费后的4,456,100元划付至濠江区人民法院。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濠江区人民法院所涉及的案件情况。

2003年9月至2004年初,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陆续签定《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公司的酒店大堂、行政套房、总统套房等进行装修。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10,050,000元;由于该装修工程进行过程中,本公司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实际工作量和预算工作量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同时公司认为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暂停对工程款进行支付,致使该装修工程一度停工。2005年,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因上述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经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裁决本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2,563,717.30元。根据(2007)深仲裁第1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要求本公司支付工程款5,936,051.31元和相应利息,以及其他仲裁材料费、律师代理费等累计259,470元。(公司对该事项于2007年4月6日在《证券时报》进行了披露。)

目前该案件仍在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可能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的影响

普兰提公司诉讼本公司一案由于普兰提公司的败诉将不会对公司的正常损益产生影响。

因公司于2006年度因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公司的工程款纠纷终审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冻结了公司北京城市广场的14套房产,2006年年底本公司根据北京京都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的该房产在2006年12月31日的拍卖保留价12,057,000.00元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了其他长期资产减值准备6,153,122.87元。因此北京城市广场的实际拍卖将导致部分原来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转回,这将增加本公司2008年度的损益;但公司因拖欠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工程款支付而产生的利息支出最终导致公司实际支付的款项超过原帐面的应付款,这将减少2008年度的损益。

目前,本公司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阶段。根据(2007)深仲裁第1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5,936,051.31元和相应利息,以及其他仲裁材料费、律师代理费等累计259,470元。该案件如在2008年度内执行完毕,公司实际支付额和帐面应付款之间的差额将对公司2008年度的损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07号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07)深中法执字第238号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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